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和遏制抗菌药物滥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烟台芝罘广济老年病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应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山东省补充药物目录和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补药物目录中确定的抗菌药物。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一般各不得超过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明确中心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并报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区科备案。 四、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医生提交申请报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2/3 以上成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医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药物(即三线用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下表)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根据指导原则、《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相关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本医院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1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 一、医院按规定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二、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三、关注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中心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四、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规定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医院按规定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院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5名的医师,在本医院范围进行通报。
三、医院每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10份处方。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四、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
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关规定,《药品管理法》 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 (一)违反《 药品管理法》 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 (二)违反《 药品管理法》
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药品管理法》 (四)违反《 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文件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医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药物(即三线用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