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7]3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1 【实施日期】2007.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7〕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号),在推进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中,把主要污 1 / 4

染物减排作为首要任务,层层落实减排指标,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等基础性工

作,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要求,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探索污染减排实施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在全省经济继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均比上年有所下降。但是,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指标相比,下降幅度偏小。完成“十一五”期间总体减排任务,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进度。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大减排工作力度。 二、明确任务,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十一五”期间,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把经济增长建立在污染减排的基础之上;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措施;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考核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太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 2 / 4

,其中

;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

2005年基础上削减15%。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在浙国家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的要求,制定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十一五”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对照2005年、2006年环境统计报表,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与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有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逐年签订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市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每年5月底之前,要将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减排责任书报省环保局备案。在浙国家电力企业污染减排责任书由省环保局和相关企业直接签订。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建设工程和需关停并转的“低”、“小”、“散”企业名单及进度安排,督促所辖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实施具体减排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污染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污染减排应急预案。每年9月底,要对前三季度污染减排进度进行全面分析,一旦发现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情况,立即启动停产限产轮产等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完成本地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 三、突出重点,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政策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各市、县要加快编制市县域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以此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基本依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淘汰小印染、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石灰窑、水泥机立窑以及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2010年底前,淘汰50%以上的粘土砖瓦窑生产能力,淘汰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 3 / 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浙政发[2007]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6.11【实施日期】2007.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g8332y0820088t3x4ji0cqsi0v0qh00p5p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