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生产交期的修订;
4) 变更前数量追踪,客户对库存品是否有特别要求; 5) 库存品是否可以出货;
6) 对应窗口的通知(含台北公司、肯上各地的业务办事处) 7.1.3.6.5 资材部:
1) 是否牵涉到材料,如有马上对材料进行清点,幷上报如何处理; 2) 采购作业的配合 3) 库存品的清点
4) 库存品变更前后的标识落实 5) FIFO(先进先出)的处理 6) 生产排程的修正。 7.1.4 待相关部门会签ECR意见之后,交由研发工程主管核准,最终裁决该ECR意见: 7.1.4.1 如批示同意该ECR,研发部门发出ECN或Pre-EC通知各部门执行工程变更工作。 7.1.4.2 如批示不同意该ECR,依照7.1.3.5执行。 7.1.5 项目工程师接到批示同意的ECR,依据产品变更性质的复杂性,或牵涉到模具、机治/夹具,需要做前期验证研究的,由研发专案工程师发出Pre-ECN,通知对应部门配合一起进行前期验证研究,依照7.2运作;如不牵涉模具、机治夹具,不需要做前期验证研究的,依照7.3运作。 7.2 Pre-ECN作业步骤: 7.2.1 项目工程师开立Pre-ECN及可能牵涉的图纸临时发行,幷注明发出Pre-ECN的原由、及变更牵涉到的一些注意事项。 7.2.2 研发助理统一汇总、登录Pre-ECN编号之后,将Pre-ECN转关联部门。 7.2.3 接到Pre-ECN的关联部门,必须认真查核,将Pre-ECN工作内容填写完整,及附加关联证据。Pre-ECN开
展工作内容以下事项,但不限于此: 7.2.3.1 模具、机治/夹具的费用预算、费用的转嫁方向、修正所需的时间; 7.2.3.2 模具、机治/夹具图纸的事先修订; 7.2.3.3 所牵涉的库存品数量(含材料、成品、在制品、客户处成品、供应商处未交货的物料),及处理方案; 7.2.4 各部门完成以上工作,工程项目工程师汇总。如需申请费用则依据Pre-ECN相关数据,开立PAR向公司高
层管理申请: 7.2.4.1 如高层批示同意PAR,研发将Pre-ECN,通过文控中心正式发行至零件部或供应商(修订项目在供应商处的)、客户(修订项目在客户处的)正式修定模具、机治/夹具。 7.2.4.2 如高层批示不同意,则结案或由研发重新评估变更方案,或结案处理。 7.2.5 如因Pre-ECN牵涉重新送样的(含送客户承认、供应商送样承认),依照《工程样品管理办法》有关送样
流程运作。
7.3 ECN之作业步骤:
7.3.1 项目工程师将ECR内容,转换成工程变更通知单(ECN),并先在工程助理处编号登录ECN清单,以方便
汇总、追踪。
7.3.2 因ECN需要重新修订变更相关工程文件,如:成品图/零件图、品管工程图、BOM、作业指导书、材料零件
需求/认可书(F/A)等相关数据的,项目工程师须在ECN视需要注明变更相关工程文件名称及其变更后的版本等信息,并督促各部门负责人及时完成ECR决策事项及文件的修订工作。
7.3.3 工程变更的确认与追踪:
7.3.3.1 项目工程师于后期追踪ECN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特别是下面的工作要求,但不限于此:
7.3.3.1.1 业务单位通知顾客,并确认顾客承认。
7.3.3.1.2 资材单位通知供货商,并确认供货商因变更修改之持续有效性。 7.3.3.1.3 资材单位通知生产单位及仓库进行后续处理,及产品或零组件的处置。
7.3.3.1.4 品保单位按修改后的文件(图面)变更相应的检验规范,测试验证工程变更的效果;以下变更验证
还需要供应单位提供合格的环保检测证明或本司需对其进行环保检测,证明提供的产品符合环保要求: 1) 原材料变更;
2) 供应商(含外包作业)变更; 3) 环境管理物质含量标准变更;
4) 可能会污染产品从而影响环保之工艺变更。
7.3.3.2 因ECN需要,项目工程师对A版及A版后某一的料号工程文件(如工程图面、作业指导书、品管工程图等)进行修订时,应先在对应料号最新版电子文文件(需向文管中心申请)上进行修订作业。完成后,在ECN会签前后三天内,经核准后,由工程助理依照《产品工艺类文件制作编码管理办法》给予工程文件编码,再转文管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运作,给予正式发行。 7.3.3.3 发文如牵涉文件或图面修改时,则须于文件(图面)修改处标示“△”及修改版次,修改版次序号注明在“△”内;图面在右上角须注明ECN编号(客户图仅保留最新版标示“△”);如是升版本可以提供前版本附件(注明是旧版)以方便对比确认。 7.4 PCN变更工作流程: 7.4.1 PCN变更时机: 7.4.1.1 当生产过程或其它管理过程出现2.3情况时候且客户有明确提出导入PCN时,由需求部门依照上面的时间要求提前向业务和工程发出PCN申请。 7.4.1.2 其它需要进行提出PCN的时候。 7.4.2 PCN的完整性要求: 7.4.2.1 写明PCN编号、发布日期; 7.4.2.2 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对产品性能所造成影响度并提供申请变更评估的可行性报告与数据分析。 7.4.2.3 明确变更生效的时间及受影响的物料清单。 7.4.2.4 明确可提供更改后样品的日期、对客户反应的要求,及替代或原型号最后接单日期、最后出货日期。 7.4.3 物料PCN生效原则及收发、管理要求: 7.4.3.1 业务接到PCN申请时,将申请内容记录《PCN清单》,然后报客户批示,待客户批示下来之后,将客户批示信息转工程、及其它关联部门。 7.4.3.2 客户批示的PCN变更申请结果有接受、条件接受、拒绝:如客户接收依照7.1运作,如条件接收业务将客户要求报给提出PCN的部门,由提出部门满足客户条件承认的要求之后,再依照7.1运作;如客户拒绝,业务将客户回复内容报给提出PCN的部门,由提出部门重新收集证据或销案处理;
7.4.4 PCN生效原则:经客户确认可实施的PCN变更,必须以书面通知为准,任何口头通知皆不能是正式回复。 7.5 对物料供货商的PCN/ECR要求:
7.5.1 肯上与所有供货商签署关于PCN/ECR的协议,并督促供货商制定相应PCN/ECR管理规定,以规范PCN/ECR
的合理性及有效执行。
7.5.2 与供货商签署的PCN内容和时机参照2.3执行;与供货商签署的ECR内容和时机参照7.1执行。 7.5.3 供货商在接收肯上相关的规格书、标准文件、设计图档、ECR变更等对应窗口是采购,必须依肯上采购
窗口正式邮件或传真所发出为标准,供货商不得以其它形式获取的数据为标准执行,如发现供货商生产的产品与肯上发行的规格不一致,将视为违反PCN/ECR变更协议。
7.5.4 供货商所发出的PCN/ECR,肯上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7.6 PCN/ECR后期验证追踪:
7.6.1 IQC在进料过程注意与供货商关联的PCN/ECR事项,在检验货物时要事先核查有关PCN/ECR的信息,特
别是PCN/ECR发出的第一批来料。如需要特别标示的,将PCN/ECR标示说明列入检验项目。
7.6.2 IPQC在制程检验过程注意与生产关联的PCN/ECR事项,在制程首件时要事先核查有关PCN/ECR的信息,
特别是PCN/ECR发出的第一批量产。如需要特别标示的,将PCN/ECR标示说明列入检验项目。
7.6.3 FQC和OQC在成品检验过程注意与成品有关联的PCN/ECR事项,在检验货物时要事先核查有关PCN/ECR
的信息,特别是PCN/ECR发出的第一批成品出货。如需要特别标示的,将PCN/ECR标示说明列入检验项目。
8
表格记录: ECR工程变更需求单 ECN工程变更通知单 PCN清单 ECR-ECN清单 Pre-ECN 9
关联程序或SOP 文件与资料管制程序 产品工艺类文件制作编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