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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应结合河流、湖泊、海洋沿线有任务需要的水域设置水上(海上)消防站;
2、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其靠泊岸线应结合城市港口、码头进行布局,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且不应小于100m;
3、水上(海上)消防站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分钟可以到达其服务水域边缘为原则确定;水上(海上)消防站至其服务水域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0~30km;
4、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相应的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及选址条件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
5.0.7 水上(海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上(海上)消防站宜设置在城市港口、码头等设施的上游处; 2、辖区水域内有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或水域沿岸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在其上游处,并且其陆上基地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3、水上(海上)消防站不应设置在河道转弯、旋涡处及电站、大坝附近;
4、水上(海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并且不应跨越铁路、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 5.0.8 航空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城市、特大城市宜设置航空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宜结合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并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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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空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陆上基地宜独立建设,如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设在机场建筑内,但消防站用房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3、设有航空消防站的城市宜结合城市资源设置飞行员、消防空勤人员训练基地。
5.0.9 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的高层建筑密集区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防灾避难疏散场地应设置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临时起降点用地及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小空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0m; 2、用地及周边10m范围内不应栽种大型树木,上空不应设置架空线路。
5.0.10城市应设置消防指挥中心,且应具有城市消防报警、接警、处警、通信及信息管理等功能,并可结合城市综合防灾的要求,增加城市灾害紧急处置功能。
5.0.11 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并应满足消防技能训练、培训的要求。
5.0.12 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后勤保障基地,应满足消防汽训、汽修、医疗等后勤保障功能。
5.0.13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纳入城市消防统一调度指挥系统。此类专职消防队数量可不计入城市消防站的设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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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 消防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具体要求,配置各类消防装备和器材,具体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
2、水上(海上)消防站船只类型及数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趸船 消防艇
1艘 1~2艘
指挥艇 1艘
3、航空消防站配备的消防飞机数量不应少于1架。
5.0.1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具体落实城市消防站等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编制城市消防站规划选址图册(1/500地形图),并制定相关措施有效控制其用地性质和规模。
6、消防通信
6.0.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包括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火场指挥、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和训练模拟等子系统。城市消防通信系统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有关规定。
6.0.2 城市应设置119火灾报警服务台或设置119、110、112“三台合一”报警服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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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城市119报警服务台与各消防站之间应至少设一条火警调度专线,可用于语音调度或数据指令调度;与公安、交通管理、医疗救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保、气象、地震等部门或联动单位之间应至少设1条火警调度专线或数据指令调度通道;与消防重点保护单位之间应设1条火警调度专线。
6.0.4 城市应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专用无线通信网,社会公众无线通信网作为消防无线通信网的补充,不作为主要通信方式。
6.0.5 城市应建立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消防图象监控系统、高空瞭望系统,并与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通信等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预警和实时监控火灾状况。
7、消防供水
7.0.1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城市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供水设施,自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等。
消防用水除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外,也可由城市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等供给,但应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道路、消防取水点(码头)等可靠的取水设施。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7.0.2 城市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确定。当市政给水管网系统为分片(分区)独立的给水管网系统且未联网时,城市消防用水量应分片(分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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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符合附表A.0.3的规定。
7.0.3 城市消防供水管道宜与城市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但在设计时应保证在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高峰时段,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供水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
7.0.4 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若确有困难设置成枝状管网和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市消防水池: 1、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城市区域;
2、无消防车道的城市区域;
3、消防供水不足的城市区域或建筑群(包括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保护对象计算确定。蓄水的容量最低不宜小于100m3。
7.0.5 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消防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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