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构建我国微型金融体系研究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构建我国微型金融体系研究

作者:曹富明

来源:《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14年第10期

曹富明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太原030001)

摘要:近年来,微型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微型金融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文中对微型金融目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微型金融发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究了微型金融体系的构建,促进了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型金融;体系构建;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4-9146.2014.10.003

收稿日期:2014-06-22;修回日期:2014-09-22

作者简介:曹富明(1969-),男,山西长治人,经济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E-mail:sxtycfm@163.com。

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户、低收入人群等微型经济主体在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推动经济转型、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为缓解微型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努力,微型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金融业支持对象偏大、偏集中与微型经济主体融资需求较多、较分散的微型金融供需矛盾依然非常突出,其根源在于微型金融组织不健全、微型金融业务发展不充分、制约微型金融加快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依然较多。笔者认为,对现有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微型金融业务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业务进行整合,构建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微型金融体系,不仅是金融业顺应形势、主动作为的具体实践,更是完善金融体系、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1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1.1落实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政策的配套措施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鼓励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如2012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大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层配置、科学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体系”。这些政策的制定出台为微型金融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提供政策支持。但由于相关政策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于金融风险防范的考虑,以安全和谨慎原则对相关微型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设置较高,制约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丰富。

1.2微型金融业服务与微型经济主体需求不匹配

从银行方面看,小微企业由于业务量小,在获得付费金融服务时基本没有大中型企业的议价权;小微企业由于银行的信贷条件以及自身因素等获得银行贷款较难,需要的担保等保障条件较多,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小微企业贷款和农村贷款同比增速逐年下降。从保险市场看,特别是基层保险市场中,可办理微型企业保险业务的机构数量少,而且业务推广不力,在山西省晋城市,目前共有23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但其中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有农业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其他保险公司尚未开设微型金融保险业务。从资本市场看,虽然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服务小微企业的板块已经启动并运行,但许多小微企业无法达到其设置的上市条件,而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受政策数量调控,能够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数量非常有限。

1.3微型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趋势增强

虽然各种类型的微型金融机构具体的使命存在差异,但为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最基本的初始使命。与传统金融机构追求利润的目标不同,微型金融机构需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年来,随着全球微型金融业商业化发展趋势的增强,众多微型金融机构更加关注财务效益,将经营的重心转移到实现利润最大化,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在商业化发展进程中偏离其初始社会目标,引发“使命偏移”问题。这种“使命偏移”不仅使其自身发展失去了合适的市场定位和优势,也使得支持微型经济主体的服务能力逐步弱化。比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以及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但在实践中,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出现垒大户、单一客户贷款额度超规定的情况,既不利于支持微型经济主体,也给自身经营带来了风险隐患。

1.4微型金融监管政策不完善

对微型金融各个方面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防范风险、保证微型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但实际操作中,微型金融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比如,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但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制定准入条件,对其责权利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就连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管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新兴快速发展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内容和形式也不明确。

2制约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因

2.1对构建微型金融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近年来,随着微型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加突出,国家对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日益重视,特别是已经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微型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客观上也促进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但目前的政策措施大多零星、分散,还未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微型金融体系的整体和长远发展没有进行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没有将微型金融体系化、制度化,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协调、不连续、不系统,这制约着微型金融的加快发展。

2.2政府在微型金融发展中的职责定位不准

政府在微型金融发展中缺位或者越位,常常使得政府和市场的职责界限不清。一是对于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微型金融领域,政府干预过多,未有效支持民间资本从事微型金融服务。二是对于需要政府予以财政贴息的弱势群体、微利贷款项目、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政府未能进

行有效投入,使得贫困群体和金融落后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偏低。因此,在微型金融机构发展以及微型金融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科学划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范围,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2.3微型金融组织与所服务对象信息不对称

融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信用活动,只有充分有效的信息对接才能支持并促成融资活动。目前微型经济主体的信息现状与大型金融机构的信息需要不适应,而与微型经济主体相对应的,具有信息、成本、管理优势的微型金融机构严重不足,造成微型金融信息对接不畅。另外,微型经济主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在经济活动中也未充分重视自己的信用信息,没有按照金融组织提供服务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个别主体还故意隐瞒自身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给融资支持带来困难。同时,微型金融发展所依赖的微型金融评级体系、清算支付体系、信用环境体系、信息披露机制、审计监督机制、风险处置机制等均存在不足,没有在信息对接中发挥应有的支持保障作用,制约着微型金融的发展。

3我国微型金融体系的构建

在当前我国对微型金融业发展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情况下,要想解决微型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要建立与微型经济主体相适应的微型金融体系。

3.1微型金融体系概念

微型金融体系是指以微型金融组织、微型金融业务为主,涵盖为微型金融服务的支付体系、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等支持服务体系在内的着重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者、农户、低收入人群等微型经济主体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体系。

3.2微型金融体系框架

3.2.1微型金融组织体系

微型金融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典当行等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独立的融资性法人组织。

大中型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的微型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大中型银行按照标准事业部模式运营、独立经营、独立考核的小微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各证券、保险业机构内部设置的微型金融服务部门。

互联网微型金融服务组织主要包括目前兴起的各类主要服务微型经济主体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服务组织,比如阿里巴巴金融、宜信、众筹等。

其他微型金融组织包括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组织,如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3.2.2微型金融业务体系

微型信贷融资业务包括大中型金融机构和微型金融法人组织针对小微企业、农户、创业主体、下岗失业人员等微型经济主体创新推广的各类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及针对微型经济主体特点进行信贷管理流程改造后形成的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

微型直接融资业务包括证券类机构为服务微型经济主体创新的资本市场融资产品,比如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相关组织推动的股权转让系统和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的股权融资服务;银

构建我国微型金融体系研究

构建我国微型金融体系研究作者:曹富明来源:《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4年第10期曹富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太原030001)摘要:近年来,微型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微型金融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文中对微型金融目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微型金融发展的原因进行了分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g5ns5k4se0cqsi0v0jd0weks4q8c700nvt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