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公布 根据2014年6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关于修改〈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明确测评项目和标准,规范测评及评优程序,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进行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有规定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或学校的其他规定;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学校也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测评事实,本细则未规定属于测评具体项目的,可以比照本细则规定的最相类似的测评具体项目评分,但是应当报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核准。
本细则所称测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测评效果的现象。
第四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事实应当发生在测评年度。
测评年度以前发生的测评事实,经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
(一)系与校内单位相关的测评事实;
(二)因校内单位的原因,测评当事人获得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的时间在测评年度; (三)不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的测评事实显失公平或对学院工作有重大影响; (四)未曾被作为其他年度的测评事实。
第五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同一测评事实同时符合数项测评具体项目的内容的,应当选择其中一项测评具体项目,适用有关规定。
第二章 德育加分 第一节 获得荣誉称号加分
第六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应当属于下列单位: (一)校内单位;
(二)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七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荣誉称号的级别,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荣誉称号的级别,应当在综合考虑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的级别、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数量、荣誉称号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基础上,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认定:
(一)授予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自身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授予单位的级别认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二)授予单位根据上级单位的授权,在上级单位职责范围内以自身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级别认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三)下级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授予单位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下级单位的级别认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有多个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授予单位所对应的荣誉称号的级别,再将其中最高者确定为该荣誉称号的级别。
第八条 测评当事人因获得个人荣誉称号而加分,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中既有本细则第六条
规定的授予单位,又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授予单位的,可以选择按照其中一类授予单位的加分标准加分。选择按照前一类授予单位的加分标准加分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测评当事人因所在的集体获得集体荣誉称号而加分,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中既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授予单位,又有其他授予单位的,应当按照前一类授予单位的加分标准加分,并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第九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加分的,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地厅级的,应当按照市级或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
第十条 测评当事人获得校内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个人荣誉称号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的级别为校级的,加2分; (二)荣誉称号的级别为院级的,加1分。
测评当事人获得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个人荣誉称号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国家级的,加8分; (二)荣誉称号的级别为省部级的,加4分; (三)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地厅级的,加2分; (四)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县处级的,加1分。
第十一条 测评当事人获得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单位以外的单位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的,加0.05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第十二条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集体获得校内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的级别为校级的,加0.5分; (二)荣誉称号的级别为院级的,加0.25分。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集体获得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国家级的,加2分; (二)荣誉称号的级别为省部级的,加1分; (三)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地厅级的,加0.5分; (四)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县处级的,加0.25分。
本细则规定的测评当事人所在的集体的范围,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三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分的,加分所依据的荣誉称号不包括基于综合测评结果而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二节 承担社会工作加分
第十四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除学院团委副职负责人,学院学生会正、副职负责人,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以外的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相当于学院学生会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的,加2分; (二)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当于学院学生会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五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院党务工作室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2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第十六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院二级学生组织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3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前款规定的学院二级学生组织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七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院年级管理委员会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的,加1.5分; (二)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八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党支部委员会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书记、副书记的,加1.5分; (二)担任委员的,加1分。
第十九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相当于班委的职务的,加0.5分。 前款规定的相当于班委的职务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二十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学生会除正、副职负责人,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以外的职务的,加1.2分。
第二十一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团委信息中心、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2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第二十二条 测评当事人担任除学校学生会、学校团委信息中心、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外的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3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前款规定的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测评当事人在学校学生社团担任职务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2)项、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加分的,测评当事人担任职务的时间应当满一个任期。不满一个任期但超过任期的二分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加分标准减半加分;未超过任期的二分之一的,不加分。
第二十四条 测评当事人非因职务原因在专项工作中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加0.1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5分。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作,是指由院内单位主办或组织参与的活动或工作。
第三节 参与活动加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所称参加活动,是指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活动的等级,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准用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确定荣誉称号的级别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分的,活动的等级为地厅级的,应当按照市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活动的等级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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