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考勤规定
1、每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以打卡的形式作为
出勤依据。
2、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如有违反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于规定时间后到达工作岗位的,即为迟到。
◆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10元。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的罚款
20元。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的扣一天工资。 ◆对于一月内多次迟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迟到的正常罚款,第二次迟到的加倍罚款,第三次迟到的再加倍罚款,从第四次起迟到的按旷工一天处罚(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对于连续多次迟到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行政监察部提请人力资源部作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处理。
(2)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即为早退。 ◆早退15分钟以内罚款10元。
◆早退超过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的罚款20元。 ◆早退超过30分钟的扣一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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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旷工:未经请假批准而未来上班的,即为旷工。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连续旷工三天的,第四天起视为自动离职,做自动离职处理。
(4)自动离职:自动放弃本单位给予的工作机会,和与本单位尚未结算的各项待遇。因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将追究赔偿。
(5)脱岗:上班时间未经请假批准离开岗位超过15分钟以上的,即为脱岗。
◆脱岗15分钟的,每次罚款10元。
◆超过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超过30分钟扣一天工资。
(6)串岗: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私自到他人岗位做、谈与工作无关的事,即为串岗。
◆串岗15分钟以内的,每次罚款10元。 ◆超过15分钟,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超过30分钟,扣一天工资。
(二)、员工外出规定
1、员工外出必须是因公需要,外出时必需填写外出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的外出一律按旷工处理; 2、外出人员经办事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如弄虚作假,以外出的名义办理个人私事的,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并按旷工处理;
3、外出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向行政监察部电话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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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的按早退、脱岗或旷工处理;
4、外出返回时,必须将此表交给行政监察部,作为上班出勤的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5、外出洽谈业务返回时应将对方的名片和洽谈业务资料及时交给行政监察部审核。
(三)、员工请假、轮休的规定 一、请假
1、一日内的请假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直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其请假条于下个月同考勤表一起送行政部。
2、两日之内的请假须提前3天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直接负责人同意后,送行政部报批,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3、三日以上的请假须提前7天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直接负责人同意后,送行政部,经校长室批准后方可离岗。
4、请假未经批准而自行休假的前三天按旷工处理,第四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5、请假1-2天的员工在返岗时用办公电话向行政部销假;2天以上的必须于返回岗位前到行政部销假,否则不予记录出勤。 二、轮休
1、因行业特殊性,原则上不安排员工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2、员工休息可由员工个人提前1天向直接负责人提前申请,并填写休息申请表,经直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时休息。未获批准而私自休息按旷工处理。 (四)、办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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