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6)食品批发记录制度; (7) 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 序号 1 类 别 陈列设备 名 称 货架、货柜、展示容器 数 量 货柜、货架 个 展示容器 个 货 箱 个 药 剂 份 个 个 个 套 套 个 套 台 个 2 3 4 5 6 7 8 9 10 11 贮藏设备 冷藏设备 消毒设备 售货工具 货箱、防腐剂、樟脑丸、灭虫药 冰箱 冰柜 消毒柜 勺子、夹子等 个人卫生防护设备 口罩、手套、洗涤剂、消毒洗手液 防蝇、灭蝇、防鼠 器 具 通风设备 采光照明设备 温度调节设备 包装材料 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 灭蚊蝇灯、粘蝇纸、灭鼠器具 电风扇、排风扇 灯 管 空 调 保鲜袋、环保塑料包装袋
水 桶 个 12 清洁工具、容器 水桶、拖把、垃圾桶 更衣间 13 其 它 电脑、收银机 拖 把 个 垃圾桶 个 间 电 脑 台 收银机 台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1、食品经营店地理位置图:
2、食品经营店平面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人(单位)确保: 1、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隔离;
2、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无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销售操作流程
①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②清点、检查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进货日期、记录人、审查人等→③分类排列整齐上柜台销售或贮存→④定期对柜台销售的食品和库存食品进卫生清洁、保持整齐整洁,防止潮湿、日晒、蚊虫老鼠咬等→⑤定期检查上柜销售及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
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
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