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 审计管理
第Ⅴ章 审计管理 25、部审计制度 26、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 27、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 28、审计整改落实管理制度 29、部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0、部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各项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的监控,并规公司部审计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审计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经营性部门。
第二章 审计类型与实施
第三条 审计类型:
(一)例行审计。按照集团公司审计计划,对所属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二)离任审计。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在建工程总经理,供应、物流、销售等经营性部门总经理离任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离任审计。
(三)专项审计。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经营性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及员工举报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四)其他审计。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决定对所属各公司进行审计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签发《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签发后,审计部门应当委派至少由两名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小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小组组长对该次审计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以下列法规、制度为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相关财经纪律; (二)《企业财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
(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审计容:
(一)各类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档案; (二)各项部控制制度; (三)各类合同、协议、文件资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公司(部门)的各类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不能全部清查核实的,应当清查核实,清查结果应当足以形成审计结论。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形成统一、规的审计工作初始资料。
第十条 审计记录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认真做好审计总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小组成员签字,集团公司财务部盖章。
第十二条 例行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公司(部门)以下事实发表意见: (一)各项财会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
(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分(子)公司各项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五)利润的真实性; (六)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七)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 (八)各类资产的完整性及质量状况; (九)各项税金处理情况;
(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
(十一)各项会计记录、原始凭证的规性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 (十二)以前审计中发现的、尚未得到纠正的问题; (十三)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离任审计报告应对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工作及经营业绩评价;
(二)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有无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 (三)被审计人与原任职公司(部门)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四)被审计人员有无交接不清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报告容根据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就被审计公司(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原始稿作为集团公司档案的一部分,应在各单项审计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审计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坚守客观、公正、实事的立场,发表的审计意见应有事实依据,不得歪曲事实、主观臆断。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与被审计公司及其当事人串通舞弊,对被审计公司(部门)及当事人的问题不得掩盖、包庇。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审计公司的宴请、馈赠,不得在审计工作中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密。
第四章 与被审计方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主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及其当事人沟通,保持良好的工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