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4)》,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作用,推动科普工作更好开展,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活动,面向社会与公众开放,具有水产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并经中国水产学会认定的的单位、机构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指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含有水产相关内容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水生动植物科技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海洋世界、海洋牧场及渔业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
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指依托各类水产教育、科研和推广机构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植物救护机构中的水生动植物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试验基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指依托生产面向公众普及水产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农业(渔业)科技园区、水产企业科技展厅、展览馆,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机构或其他组织可申请认定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具备健全的科普工作制度,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能有计划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全国及中国水产学会的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相关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内容更新及时。
第四条 四类科普教育基地具体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工作成效及相关附件(如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各省级水产学会或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受中国水产学会委托,受理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中国水产学会。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
中国水产学会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申报单位开展评审,包括材料初审及现场复审,最终评审结果提交中国水产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面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认定命名
通过公示的科普教育基地,颁发“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自动成为中国水产学会团体会员,应遵守《中国水产学会章程》和《中国水产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按照团体会员标准按时缴纳会费,履行团体会员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中国水产学会工作指导与考核,及时主动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中国水产学会及各级水产学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水平。
(一)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赴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建设发展提出咨询指导建议。
(二)通过全国水产科普教育基地联盟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能力。
(四)加大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社会认可度与影响力,
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五)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由中国水产学会推荐,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条 中国水产学会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6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中国水产学会每年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对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基地将予以通报,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基地将撤销其认定。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有效期内撤销其认定: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组织开展宣传邪教、封建迷信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 (四)不能达到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本办法;
(五)不遵守《中国水产学会章程》和《中国水产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