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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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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专属管辖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专属管辖

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专属管辖是指某一类案件专属于某个法院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专属管辖包括国内专属管辖和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包括:(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包括:根据《民诉法》第24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不排除仲裁管辖

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考点】移送管辖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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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第34条、第35条

【解析】(一)移送管辖的条件:(1)案件已经受理。(2)移送法院对案件没有 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3)只能移送一次。 如果再移送,由自 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中的恒定原则:根据《民诉意见》第34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根据《民诉意见》第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指定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36条、《经济审改规定》第4条 解析:主要掌握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见22条解析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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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教育|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考点】管辖权异议

解析:管辖权异议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管辖权的异议的条件:(1)应当由当事人提出;(2)期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只能是一审案件。

2.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处理。该裁定可以上诉,不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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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专属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专属管辖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专属管辖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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