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 月 日前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向宁波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申请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本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宁波市**********公司是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申请设立的唯一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今后在该一人公司存续期限不再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