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
理试点实施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壹、专项治理试点的范围
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由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X公司、金融资产管理X公司、财务X公司、金融租赁X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简称银行类企业);
由证券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证券、期货、基金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证券X公司、期货X公司、基金管理X公司等(以下简称证券类企业);
由保险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X公司、保险集团X公司、保险资产管理X公司等(以下简称保险类企业)。
本方案所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独资X公司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有限责任X公司和股份有限X公司。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牵头部门,应选择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30%左右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具体试点企业名单由各牵头部门分别确定。
二、专项治理试点的内容
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壹)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佣金、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2.虚列利息支出、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
2.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 3.转移清收的不良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各牵头部门可针对所监管行业的特点,在试点过程中对“小金库”表现形式进壹步细化和补充。
三、专项治理试点的步骤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至2010年12月底结束。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壹)前期调研(截至2010年6月底)
各牵头部门在开展治理试点工作前,要对所属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小金库”来源渠道、表现形式、使用方向、易发部位等,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明确“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的方向、重点和措施,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且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对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
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整理,为政策研究和业务培训做好准备工作。
(二)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牵头部门要对试点企业组织动员部署,及时做好计划制定、业务培训、政策解答等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牵头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思想动员,切实保证动员部署到位。
(三)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8月底)
各试点企业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工作要全面细致,确保质量。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和处理。各试点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且将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及时上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试点企业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试点企业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且按照要求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