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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取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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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取证管理规定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

——分册

文件编号: 文件版本: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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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00 日期 页码 所有页码 修订内容简述 初版拟制。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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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司民航零部件的合格审定活动,确保公司民航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及其它支持设计与生产的活动符合民航法规和管理程序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拟申请获得中国民航批准的项目。

3. 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或版本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25 183

212011-03R4 212010-04R4 21-06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程序》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

4. 定义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由国务院负责管理民用航空活动的行政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适航管理程序:是适航审定部门下发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适航:即适航性,指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这要求航空器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适航管理:即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控制。指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并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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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管理局)。

申请人:指符合21部的要求,提出有关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或生产许可证等申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机构或个人。

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关键件:指失效会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产生直接危害性影响的零部件。 非关键件:指除关键件之外的零部件。

寿命件:指在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性限制章节中确定了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者相关程序的零部件。

标准件:指在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的情况下生产的零部件,其中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应当包含设计、生产和统一标识的要求,应当包括生产零部件和确保零部件制造符合性所需的信息,已经公开发布并且能够使得任何人都可以生产出该零部件。

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型号合格审定:是局方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

生产许可审定:局方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合格审定基础:是经局方合格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确定的、对某一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进行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要求及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结论。

专用条件:是针对提交进行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提供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由民航局适航司制定并颁发的补充安全要求。

(1)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 (2)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

(3)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等效安全:是指虽不能表明符合条款的字面要求,但存在补偿措施并可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

豁免:指根据21的规定,在型号合格审定中,申请人可以因技术原因向适航司申请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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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永久豁免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中的某些条款。

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与公司相关的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

生产批准:指局方颁发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证件。与公司相关的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

适航批准:指局方为某一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的证件,表明该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权益转让协议:指设计批准持有人与生产批准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之间签署的、以确定双方为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使用所需的设计资料的权利及责任的合同或安排。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给供安装在已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上作为加改装或替换用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批准书。根据设计批准基础的不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可作为颁发给零部件制造人的生产批准书,或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项目单:是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替换的零部件制造人及其零部件件号,型别,序列号,注册号,设计批准依据,以及是否为关键件。

件:指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

设计小改:对件设计的“小改”是指对批准基础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设计大改:对件设计的“大改”是指除“小改”以外的其它更改。

同一性:是件作为替换件时的特有概念,指申请人所申请零部件的设计与经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被替换件(原件)的设计是相同的。

安装适用性:指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允许某一件安装的、已获型号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的范围。

试验产品:是指合格审定中用于各种验证试验的试验件、原型机及零部件。 飞行试验:为验证、考核零部件的适航符合性而进行的非营运性的飞行。

制造符合性检查:指在型号合格审定中,局方为了确认用于验证试验的试验件符合提交审定的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和有关的设计文件要求,对于试验件的生产过程和(或)完工试验件按有关程序规定所作的检查。

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是工程审查代表或委任工程代表请求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或委任生产检验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或委托制造符合性代表或其他工程审查代表及委任工程代表代替其进行目击验证试验所用的请求单,是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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