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设备报废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
(一)经过预测,继续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大修虽然满足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 (四)其他应当淘汰的。
(五)对报废设备处理时,要有三人参加报废设备的处理工作,上缴财务的手续要具备本单位设备主管领导、设备主管负责人、设备处理经办人在收款收条上签字证明,并交财务科作为收款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报废处理的回收资金和有价转让的收入要上缴公司财务科。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用单位对上场的设备必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各类设备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用质量,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事故或故障。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三类。
(一) 一般事故:修理费用在1000—1500元者。 (二) 大事故:损失价值在1501—2500元者。 (三)重大事故:损失价值在2501元以者。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第四十一条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并逐级上报,一般事故、大事故由各单位本级领导处理,并由事故单位填写《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重大事故由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查处理并逐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认真分析情况,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并给予责任者处罚。
第八章 设备培训
第四十二条 抓好设备专业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在设备到达之前,设备专业人员应委托厂家代培或自训,掌握新设备的性能,操作办法和维修保养知识。
第四十三条 设备专业司机必须经过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无上岗证者不许操作机械设备。培训考核成绩要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晋升技术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培训机械驾驶员和特殊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报名单,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联系培训。
第九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公司每年开展一次设备管理评比检查活动,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第四十六条 设备完好标准 (一)设备性能良好。 (二)运转正常。
(三)原材料、燃料、油料消耗正常。 (四)无漏油、漏气、漏电、漏水现象。 第四十七条 设备技术状态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一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主要精度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二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三级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和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四级设备:待报废设备。
第四十八条 对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一)单位领导重视,各项管理制度和经济制度健全,全年设备无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状况良好。
(二)能定期开展设备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三)设备管理基础扎实,原始记录、统计数据准确齐全,定额先进、档案完整、各种资料信息能正确反映本单位设备管理水平、维修和设备技术状况。
符合上述标准的单位,公司发给单位主管领导及设备管理人员100—500元奖金。 第四十九条 对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 对事故的经济处罚
(一)一般事故:给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各罚款50—100元。 (二)大事故:对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500元。 (三)重大事故:对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以上。
(四)构成失职犯罪的,依据法律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