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没有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进行分类存放,没有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
4、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长途运输。
5、发生有人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情况。
6、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具备国家职业资格。
7、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8、没有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
9、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于,冲抵了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10、熏蒸作业没有备案,熏蒸作业中没有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发生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的情况。
11、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按照规定报告。
(二)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属于企业自有商品粮食的,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承担损失责任;属于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所在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两个以上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均有行政处罚权的,原则上由最先立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粮油仓储单位应建立储粮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保管员、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1、储粮设施设备达不到安全储粮要求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造成存粮损失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2、储粮发生霉变、发热、结露、虫粮、高水分粮等影响安全储粮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粮油发生质量降等的,要认真分析查找降等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质量进一步下降,如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发生粮油损失要查明原因,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建立和落实以单位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工领导,配备与仓储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
3、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
4、组织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5、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保证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7、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效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的内容主要为:
1、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
2、安全生产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3、各项规定、标准和制度规范执行情况。
4、现场设施、设备是否安全,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作业现场的环境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对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进行细化,明确工作标准,制定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分月度、分季度、分年度的检查、考核、评估制度,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负责人,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救援,避免损失扩大,并以最快的方式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