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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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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浅谈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改革

一、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太过单一

众所周知,教育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学模式,其体现了我国高校的教育目标定位以及理念选择,教学模式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相关人才的发展方向。就我国高校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而言,一直以来都是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课堂上听,这种强制性灌输的教学模式,尤其要求学生注重对法条的强制性死记硬背,对于学生的法学思维方式则没有很好的去引导语培养,特别是学生的法律逻辑性和创造性思维亟待提高。应试教育只能使得我国高校法学教学质量越变越差,甚至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构建法制社会也造成很大困难[1]。 二高校法学教学设施与方法过于落后

随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日益发展,其教学方法必须现代化以适应当前法学教育的需要。纵观全国各地高校,尽管有不少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是有部分高校依旧是传统教学方法,依旧停留在教室、黑板与粉笔的阶段,既没有使用多媒体教学,也没有设立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多向美国同行学习,在美国,所有的高校法学教学都会有多媒体教室以及模拟法庭,甚至每位学生配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帮助其学习。法学教育任重道远,绝不是只有几个教师就可以办成功的,不仅需要好教师,还需要经费、设备以及日益现代化的教育手段[2]。 三高校法学教育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现阶段我国高校对于学生的培养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主要体现在:1.高校在设置课程时,绝大部分属于理论课,而实践课寥寥无几。2.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基本上都是单向教育,导致学生一味的被动接受,很少进行讨论。这种教学方法虽然可以对相关学法律概及条例讲的比较深入,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但是同时这也禁锢了学生了的思维方式,从而导致学生的辩论和创造能力低下,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其工作。本文来自于《法制博览》杂志。《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二、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改革建议 一创新教学课堂

加强法学教学课堂是十分重要的。教师在课堂上应尽量避免单向教学,要综合运用观察教学、自主性教学以及专业课题讨论等方法,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上,可以经常开展仿真式教学,例如模拟教学、诊所式教学以及演练教学,通过一系列实践教学,

使学生能够掌握理论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尽量改变传统的“经院式”法学教育,使其向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转变[3]。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开设模拟法庭,使其配合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让学生参与实践,完善实践课程体系,以独立课程为教学形式,让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感受多样化的仿真课程,亲自参与到庭审审判当中,将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为其将来考验或者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将教学与司法考试相结合,提高其对专业知识的掌握

在充分学习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结合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为指引,增强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实践能力[4]。具体措施如下:1在学校召开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座谈会,通过总结以往的司法考试经验,为往后的教学工作提供参考。2学校应多指导法学专业学生如何备考司法考试,同时可以邀请权威法学专家经常来校举办相关讲座,为学生传授经验。3学校应该加强与其他法律考试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虚心交流学习。4举办模拟司法考试,让学生适提应司法考试的现场氛围,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发现自己的不足。 三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教学资源

相关高校及教师应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注重多种媒体教学的运用,充分调动学生网上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老师们在教学中要注意结合专业以及课程的特点,根据该课程实施细则以及资源的利用情况,制定出可行的网上教学方案,将其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结合网络即时、相互关联等特征,积极开展互动,进行网络答疑、网络小组活动,使师生之间充分使用网络相互交流,营造出良好的网络学习氛围。在网络教学实践活动当中,应注重其导学以及助学的作用。而为了保证这种教学效果,应当强化对学生网络学习的监管,要求学生对自己的网络学习过程做好记录,以此作为其专业成绩考核的参考[5]。 四注重教学案例的选择

在教学过程当中,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选择教学案例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以下几点:1案例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应当从现实生活中选择真实案例。2案例应当有很强的代表性,要与学生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3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难度,并有适当的争议,这种案例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而且还能调动其积极性。 三、结语

法学教学改革不能缺乏社会实践以及法学教学实践,一味的理论教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教学需求。教学改革要适应高教事业的发展趋势,要针对高等教育的特点,以此来提高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以使其更好的为我国构建法治化国家服务。 浅析公司法监管对企业绩效的提升作用

当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出台的相关法律越保护投资者,公司取得的绩效则越高。然而,现存的理论以及众多的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的缺陷。公司法监管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忽视了公司管理层付出的艰辛、努力;国内学者在对公司法进行

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没有将中国的基本国情、公司发展环境等纳入考虑的范围内,导致其结果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比如:国外推行的“一股一票”公司法,在中国被当做保护大股东的“法宝”.此外,对投资者的保护,只是体现在文本内容的增加,而非现实中的实施。鉴于此种状况,国内学者应该根据中国公司法实施的情况,来分析并探究公司法及公司绩效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施行主要依靠证监会。证监会具有行政执法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出台的对外开放、经济转型、国企改革等政策,催生出中国形式的公司法[1].纵观中国公司法变革过程,笔者发现政府在公司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长期以来,政府在公司法制定、实施过程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是区别于西方国家公司法实施的最根本的中国特色。二是西方国家大都采用激活公司法,并接管市场的发展方法,这在中国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三是证监会监管,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越俎代庖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本文立足于公司法公共实施,对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做了深入探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公司法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 一、实证命题

现今,文献对公司法监管及公司绩效的关系分析主要体现在理论、实证两个方面。就理论方面而言,通过分析投资者、公司价值、资本流动三者的关系,创造出科学的理论模型。运用数学、物理等思想,解释说明投资保者保护法对司价值、资本流动的影响效应。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程度越强,公司绩效越高的结论的形成是以建立在公司管理层损害投资者利益这个假设为基础的。因此,学者一致认为加强保护投资者、管理层监管极其重要。国内学者对公司法与公司绩效的研究基本与国外学者相符,也就是说,国内学者也普遍认为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正比的关系,即公司法越强,公司绩效就越高。公司法只考虑到了投资者的利益,忽略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巨大付出,这对公司管理层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等具有很大的伤害。 二、研究设计

公司法监管程度的指数化度量,公司法监管的效应,须将指数作为参考。根据现有的关于公司管理层的法律,分析、研究公司管理层拥有的法律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的指数关系[2].探究近年来行政会处理的案件,人均罚金被作为标准纳入公司法监管力度评价体系。就上述两点而言,公司管理层享有的义务及承担的相应责任、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力度都呈现增长的趋势。 三、实证分析结果与结论

经研究发现,公司法出现了“物极必反”的效应。在科学、合理范围内,公司法监管及公司效益呈正比例的关系,即公司法力度越大,公司效益越高。但到达某个临界点,就会出现负面效应。超过临界点,公司法监管力度越大,公司效益越差。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法监管对公司效益具有双面效应积极效应、消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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