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 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 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 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 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 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 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 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 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 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 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 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 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 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 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 结合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 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 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
^定。
第九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 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法律
法规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 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 收支
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 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 自求
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 发展
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 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 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 努
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体育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 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 余情况,
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 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 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 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 行。
第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 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 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 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 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由体育事业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预 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由主管
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 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 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 取得
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
(二) 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 其辅
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 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 拨给体育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 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 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 级单
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