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某软件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工作岗位为经理,月薪10000元试用期2月月。2010年9月19日(上班前一天),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支付其相对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且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以下损失:为订立劳动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200元,为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购买的服装费用1000元,同时还失去了另一家公司的面试机会,这些损失应由公司赔偿。公司辩称,双方只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真正建立,公司无需给予王某任何赔偿。因此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相对于一个月的工资赔偿金10000元;2、为订立劳动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200元;3、为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购买的服装费用1000元。
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因承担违约责任?
题目交代的信息不够,根据已经提供的信息我无法得知合同生效条款是做如何约定的。如果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比如约定“合同自2010年9月20日起生效”,那么现在合同还没有生效,这个问题在性质上会有些许的不同。这样,用人单位所侵害的严格来说是劳动者的期待权,应该承担的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当然,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情:王某与某软件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工作岗位为经理,月薪10000元试用期2月月。2010年9月19日(上班前一天),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支付其相对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且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以下损失:为订立劳动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200元,为准备履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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