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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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三项。 (2)公开原则。该原则要求:一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二是行政信息公开。 (3)公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正当、合理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6)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书面复议和听证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的对质性审查,并在些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和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第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第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第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第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第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第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第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其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亦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条件是: 第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四,属于法定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的机关管辖; 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可对行政争议作出下列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是维持决定。 二是履行决定。
三是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四是赔偿决定。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行政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