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家庭光伏并网电站施工规范
总则
1、 为鼓励及促进分布式家庭光伏并网电站的推广应用,规范化分布式家庭光伏并网电站安装、施工的流程及具体实施过程,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分布式家庭并网电站,对于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电站同时应符合其他建筑、电气相关标准要求。
3、 施工范围包括分布式家庭光伏并网电站内的所有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设备调试、防雷接地等。
4、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熟悉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并按要求操作。施工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电气知识。
5、 在光伏电站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本标准由敖龙龙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敖龙龙
1、范围
本规范适应于安装容量:1MW 以下(含)分布式光伏电站。1MW 以上分布式光伏电站同样适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但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电气安装施工规范>
<建筑施工规范等>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了下列名词和术语
、 分布式光伏并网电站 distributed grid-tied solar system
本规范所指分布式光伏并网电站指接入 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单个并网点接入容量 6MW 以下在地理上具有分散性相互之间不公用并网点的的光伏并网发电电站系统。
、家庭并网光伏电站 house-uesd grid-tied solar system
本规范所指家庭并网光伏电站指安装容量:三相30kW 以下(含),单相 10kW 以下(含)的居民并网电站和安装容量:三相50kW 以下(含),单相 10kW 以下(含)的公共建筑的并网电站。
、公共连接点 point of common coupling(PCC)
电力系统中一个以上用户的连接处。 、 并网点 point of interconnection
对于通过变压器接入公共电网的电源,并网点指与公用电网直接连接的变压器高压侧母线。对于不通过变压器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电源,并网点指电源的输出汇总点,并网点也称接入点。
、 组件(太阳能电池组件)module( solar cell module)
指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的输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能电池组合装置,又称为光伏组件。
、 方阵(太阳能电池方阵) array( solar cell array)
由若干个太阳能电池组件或太阳能电池板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进行串并联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又称为光伏方阵。
、 汇流箱 Combiner
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将一定数量、规格相同的光伏组件串联起来,组成一个个光伏串列,然后再将若干个光伏串列并联汇流后接入的装置。 、 并网逆变器 gird-tied inverter
用于光伏电站内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并将电能回馈的设备,简称逆变器。
、光伏支架 PV support bracket
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为了摆放,安装,固定太阳能电池板而设计的支撑架。
、光伏配电柜
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为与并网点连接采用的电气设备,具有防孤岛隔离电网的功能。
4、接入系统原则
、 并网点的确定原则为电源并入电网后能有效输送电力并且能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 当公共连接点处并入一个以上的电源时,应总体考虑它们的影响。分布式光伏并网电站总容量原则上不宜超过上一级变压器供电区域内最大负荷的 25%。 、分布式光伏并网电站并网点的短路电流与分布式电源额定电流之比不宜低于 10,并应具有失压保护功能。
、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压等级宜按照:三相输出接入 380V 电压等级电网;三相输出接入10KV电压等级电网。
5、基本规定
、开工前应具备的条件:
a.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业主或业主单位需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
b.施工单位的资质、特殊作业人员资质、施工机械、施工材料、计量器具等已报 审查完毕。 c.施工图经过会审。
d.工程定位测量应具备条件。
、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
、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其合格证、说明书、测试记录、附件、备件等均应齐全。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产品要求的专门规定。
、施工记录齐全,施工流程交接记录齐全。
6、土建工程
土建工程主要针对水平的安装场地,用来固定光伏支架,为了不破坏既有建筑物的防水层而建设。对于斜面屋顶不需要土建的可不采用土建固定的方式。对于在既有建筑物表面打孔安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二次防水处理,并且固定强度能符合设计强度要求的,可不采用土建固定方式。
、施工单位应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6 版电力工程)。
、若土建施工需用到钢筋、钢材等,则钢筋、钢材其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施工方应对土建工程所用水泥品种、标号、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土建工程成所用沙子应采用建筑用细沙,不得用粗沙、海砂等影响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制作。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混凝土应严格按照设计的强度按固定配比进行拌制,混凝土强度检验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GB准》 50107 相关规定;如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相关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规定。
、混凝土养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 12h 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
冬季混凝土宜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并保温养护。
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 现浇混凝土基础浇筑结束后,产生沉降的,需及时进行填充,以保证固定基础强度。
7、支架基础
、现浇混凝土支架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先进行场地情况验收,场地应平整,场地内浮土、水、杂物应清除干净。
、场地验收后即可进行混凝土基础的施工。
、为方便支架固定混凝土基础可浇铸成方形。在浇筑前对支架基础要进行强度和应力设计。支架基础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基础标高、轴线及模板安装情况做细致的检查并按照施工图纸确认安装位置等,预埋件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 、基础拆模后,施工单位应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应及时按验收标准对缺陷进行处理。
、预埋件位置与设计图纸偏差不应超过±5mm,外露的金属预埋件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在同一支架基础混凝土浇筑时,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不宜超过 2 小时;超过 2 小时,则应按照施工缝处理。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 、金属支架正式安装前基础混凝土养护应达到 100%强度。 、屋面钢结构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结构基础施工应不损害原建筑物主体结构,并应保证钢结构基础与原建筑物承重结构的连接牢固可靠。
、接地的扁钢、角钢的焊接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应在钢结构支架施工前结束,钢结构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如根据设计要求不得不破坏原建筑物防水结构时,应根据原防水结构重新进行防水恢复。
、支架基础齐整度应符合下列标准:
、支架基础的轴线及标高偏差应符合表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