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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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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民发[2008]19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8.12.09 【实施日期】2008.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8〕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全国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在应对近年来重特大自然灾害,特别是在应对今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两次巨灾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部分市、县和城乡基层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尚未完成,现有救助应急预案质量也参差不齐,制定和修订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1 / 6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应急预案是自然灾害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层级的

救助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操作性,直接关系到应急救助工作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为此,要高度重视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目标和进度。在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市、县预案的制定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现有预案的修订工作。同时,重点推进城乡基层预案建设,2009年之内完成基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预案制定工作,从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二、认真梳理内容,切实提高救助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分析评估现有预案,找准存在的问题,认真修订,切实提高预案质量。在修订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把握定位,将救助应急预案列为本级政府的专项预案,争取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预案覆盖的自然灾害种类要全面;二是确保要素齐全,完整的预案应当包括预案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准备、灾情信息管理、预警响应、应急响应、灾后救助、民房恢复重建和预案管理等内容;三是科学设定启动指标,设定的指标要具体、量化、完整,要设定特殊情况下启动预案的条件;四是合理划分响应等级,省级救助应急预案最好设四个响应等级,市、县两级最好不少于三个响应等级;五是注意相互衔接,在响应等级、启动条件以及响应措施等方面,要与同级其他预案和上下级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六是细化响应流程和措施,明确各项应急救助工作内容,详细规定各响应级别工作流程;七是规范文本体例,按照国内外通行惯例,规范预案文本的章、节、款、项体例结构和标题。 三、强化管理机制,着力提高救助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预案制定和修订前要对本地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要做好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和按 2 / 6

程序审批等工作,发布后要做好实施、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上级要加强对

下级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指导,省、市、县、乡四个层级的救助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救助应急预案要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要建立预案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桌面推演和现场演练检验预案质量,特别是要在每次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预案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不断提高预案的实用性。

为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民政部编制了县级以上(含县级)、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一并印发,供参考。

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救灾司。 附件:

1.《县级以上(含县级)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2.《乡镇(街道)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3.《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县级以上(含县级)制定和修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表述要准确,简洁明了。 3 / 6

明确最低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其设定要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密切相关,启动指标

要具体、量化、全面;明确将特殊情况列入启动条件,如“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指挥机构及相关组成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明确应急准备、灾害预警预报、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等应急工作环节的主管和协作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分工和联动工作机制,并附图表。 4.1 资金准备

明确灾害救助经费来源渠道、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包括经费不足时的解决措施和途径。 4.2 物资准备

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分布、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协议储备方式,以及救助物资供应厂商名录等;明确应急期间储备物资的调拨和运输方式程序,以及储备物资不足时应急采购等解决途径。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明确应急期间通信、灾害信息保障制度和措施。详细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救助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明确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方案;明确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评估制度和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明确灾害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的方式方法。

4.4 救灾装备准备

明确必须配备的救灾工作设备和装备,以及应急期间各部门救灾装备统筹调用方案。 4 / 6

4.5 人力资源准备

明确各类救援救助队伍的紧急动员方案。 4.6 社会动员准备

明确社会动员的范围、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必要的保障制度,包括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捐助接收站点网络以及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和帮扶机制等。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明确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应急避难的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4.8 救灾技术准备

明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支撑系统。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明确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责任部门和工作机制;明确开展预案演练的有关要求。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明确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部门及职责,以及预警信息通报和传播制度。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明确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途径和监督制度;建立部门间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和制度,详细列出预警预报专业部门和灾害管理部门联络方式和交流机制;确定预警预报信息公开发布内容、途径和审批程序。 5.3 灾情信息管理

明确灾情信息报告、统计、核定和新闻发布的制度,包括灾情报告的内容、途径、时限、程序,灾情分析、评估、核定和新闻发布与宣传的方法、流程以及部门分工职责 5 / 6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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