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畜牧行业)关于开展江苏省有机农业示范园区
(基地)
(农业畜牧行业)关于开展江苏省有机农业示范园区
(基地)
江苏省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
创建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引导我省有机农业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有机农业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修复的功能,拓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号)中要求“建设壹批专业性农业产业园区”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农业示范园区是指以推进有机农业发展为目标,以现代运营形式组织建设,有机农产品特色鲜明、有机农业技术集成较高、物质装备先进、综合效益显著且具备壹定生产规模的有机农业发展示范基地。
第三条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具体负责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创建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有机农业(含种植、养殖)生产、规模运营、科技创新、产业化运营为壹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1、从事有机农业生产三年之上。 2、有机农业的生产面积不低于2000亩。
3、主要农产品获得有机(或有机转换)认证率不低于80%。
4、有机农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
第六条申报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书(附件),主要包括园区基本概况、规划概述、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有机产业、园区主体、科技水平、综合效益等;
2、有机农业园区(基地)总体规划;
3、园区管理机构成立批文或园区主体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4、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园区主体企业验资报告、法人登记代码证书、上壹年度财务报表、有机农产品认证证明等及有关附件。
第三章审批
第七条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实行申报审批制。凡符合省级有机农业示范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园区主体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审核后,报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第八条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提出审评意见。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通过审核的授予“江苏省有机农业示范园区”牌子。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对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对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园区发展情况,且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进出提供依据。
第十壹条实行俩年壹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每俩年开展壹次考核评估,连续俩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园区资格,收回牌子。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有机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壹经查实,立即取消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资格,收回牌子。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省级有机农业示范园区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舞弊行为,壹经查实,取消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江苏省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书(格式)
江苏省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书
园区名称: 实施地点: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E-mail: 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