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C.0.1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构件应在0℃以上的温度中进行试验;
2. 蒸汽养护后的构件应在冷却至常温后进行试验;
3. 构件在试验前应量测其实际尺寸,并检查构件表面,所有的缺陷和裂缝应在构件上标出;
4. 试验用的加荷设备及量测仪表应预先进行标定或校准。 C.0.2 试验构件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梁和桁架等简支构件,试验时应一端采用铰支承,另一端采用滚动支承。铰支承可采用角钢、半圆型钢或焊于钢板上的圆钢,滚动支承可采用圆钢;
2. 四边简支或四角简支的双向板,其支承方式应保证支承处构件能自由转动,支承面可以相对水平移动。
3. 当试验的构件承受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时,应对支承部分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 构件与支承面应紧密接触;钢垫板与构件、钢垫板与支墩间,宜铺砂浆垫平; 5. 构件支承的中心线位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C.0.3 试验构件的荷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试验荷载布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2. 当试验荷载布置不能完全与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相符时,应按荷载效应等效的原则换算,即使构件试验的内力图形与设计的内力图形相似,并使截面上的内力值相等,但应考虑荷载布置改变后对构件其他部位的不利影响。
C.0.4 加载方法应根据标准图或设计的加载要求、构件类型及设备条件等进行选择。当按不同形式荷载组合进行加载试验(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等)时,各种荷载应按比例增加。 1. 荷重块加载
荷重块加载适用于均布加载试验。荷重块应按区块成垛堆放,垛与垛之间间隙不宜小于50mm。
2. 千斤顶加载
千斤顶加载适用于集中加载试验。千斤顶加载时,可采用分配梁系统实现多点集中加载。千斤顶的加载值宜采用荷载传感器量测,也可采用油压表量测。
3. 梁或桁架可采用水平对顶加载方法,此时构件应垫平且不应妨碍构件的水平方向的位称。梁也可采用竖直对顶的加载方法。
4. 当屋架仪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时,可将两榀屋架并列,安放屋面板后进行加载试验。
C.0.5 构件应分级加载。当荷载小于荷载标准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20%;当荷载大于荷载标准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10%;当荷载接近抗裂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5%;当荷载接近承载力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承载力检验荷载设计值的5%。
对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的构件应分级卸载。
作用在构件上的试验设备重量及构件自重应作为第一次加载的一部分。
注:构件在试验前,宜进行预压,以检查试验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同时应防止构件因预压而产生裂
缝。
C.0.6 每级加载完成后,应持续10~15min; 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应持续30min。在持续时间内,应观察裂缝的出现和开展,以及钢筋有无滑移等;在持续时间结束时,应观察并记录各项读数。
C.0.7 对构件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加载至构件出现本规范表9.3.2所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
注:当受压构件采用试验机或千斤顶加载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应取构件直至破坏的整个试验过
程中所达到的最大荷载值。
C.0.8 构件挠度可用百分表、位移传感器、水平仪等进行观测。接近破坏阶段的挠度,可用水平仪或拉线、钢尺等测量。
试验时,应量测构件跨中位移和支座沉陷。对宽度较大的构件,应在每一量测截面的两边或两肋布置测点,并取其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位移。 当试验荷载竖直向下作用时,对水平放置的试件,在各级荷载下的跨中挠度实测值应按下列公式计划:
α0t=α0q+α0g (C.0.8-1) α0q=γ0m-1/2(γ0l+γ0r) (C.0.8-2)
α0g=Mg/ Mb*α0b (C.0.8-3)
式中
α0t―― 全部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挠度实测值(mm);
α0q―― 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挠度实测值(mm); α0g―― 构件自重及加荷设备重产生的跨中挠度值(mm); γ0m―― 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位移实测值(mm);
γ0l、γ0r―― 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左、右端支座沉陷位移的实测值(mm);
Mg―― 构件自重和加荷设备重产生的跨中弯矩值(kN·m);
Mb―― 从外加试验荷载开始至构件出现裂缝的前一级荷载为止的外加荷载
产生的跨中弯矩值(kN·m);
α0b ―― 从外加试验荷载开始至构件出现裂缝的前一级荷载为止的外加荷载
产生的跨中挠度实测值(mm)。
C.0.9 当采用等效集中力加载模拟均布荷载进行试验时,挠度实测值应乘以修正系数ψ。当采用三分点加载时ψ可取为0.98;当采用其他形式集中力加载时,ψ应经计算确定。 C.0.10 试验中裂缝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察裂缝出现可采用放大镜。若试验中未能及时观察到正截面裂缝的出现,可取荷载一挠度曲线上的转折点(曲线第一弯转段两端点切线的交点)的荷载作为构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
2. 构件抗裂检验中,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裂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裂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3. 裂缝宽度可采用精度为0.05mm的刻度放大镜等仪器进行观测;
4. 对正截面裂缝,应量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对斜截面裂缝,应量测腹部斜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确定受弯构件受拉主筋处的裂缝宽度时,应在构件侧面量测。 C.0.11 试验时必须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1. 试验的加荷设备、支架、支墩等,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安全储备;
2. 对屋架等大型构件进行加载试验时,必须根据设计要求设置侧向支承,以防止构件受力后产生侧向弯曲和倾倒;侧向支承应不妨碍构件在其平面内的位移;
3. 试验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和仪表安全;为了防止构件破坏时试验设备及构件坍落,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在试验构件下面设备防护支承等)。 C.0.12 构件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背景、试验方案、试验记录、检验结论等内容,不得漏项缺检; 2. 试验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和观察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任意涂抹篡改; 3. 试验报告宜在试验现场完成,及时审核、签字、盖章,并登记归档。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与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E.0.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和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E.0.5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E.0.4条规定允许
偏差的1.5倍。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要求或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