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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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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0cr≥[γcr] (9.3.4-1)

[γcr] =0.95*[σpc +γftk ]/σck (9.3.4-2)

式中

γ0cr――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荷载标准值(均

包括自重)的比值;

[γcr]――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σpc―― 由预加力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γ―― 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计算确定;

ftk―― 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σck―― 由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9.3.5 预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ω0s.max≤[ωmax] (9.3.5)

式中

ω0s.max―― 在荷载标准值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mm); [ωmax]――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表9.3.5取用。

表9.3.5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设计要求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ωmax] 0.2 0.15 0.3 0.20 0.4 0.25 9.3.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合性能应通过验收。

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2条和第9.3.4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 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本规范第9.3.2~9.3.5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9.4 装配式结构施工

主控项目

9.4.1 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合格证。

9.4.2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4.3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

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N/mm2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到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9.4.4 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5 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9.4.6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7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校正位置。

检查位置: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9.4.8 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2. 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或M15。

3. 用于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 结构实体检验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1.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1.3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1.4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10.1.5 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E的规定。

10.1.6 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 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2.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10.2.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A.0.1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检查项目 主控项1 2 3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验收部位 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专业工长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目 4 5 一1 般 2 3 项4 目 5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A.0.2记录。

表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检验批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 查评定记录 检验批数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班组长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负责人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 责人) 年 月 日 检 查 结 论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A.0.3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 序 号 分项工程名称 层数 质量部门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验收意见 检验 批数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1 2 3 4 5 钢筋分项工程 预应力分项工程 混凝土分项工程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附录B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B.0.1 当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25%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钢筋类型 光圆钢筋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C25 C30~C35 35d 30d 45d 35d 40d HPB235级 HRB335级 带肋钢筋 HRB400级、 ―― 55d RRB400级 注: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C15 45d 55d ≥C40 25d 30d 35d B.0.2 当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25%,但不大于50%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本附录表B.0.1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2取用;当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50%时,应按本附录表B.0.1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35取用。

B.0.3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本附录B.0.1条至B.0.2条确定后,按下列规定进行修正:

1. 当带肋钢筋的直径大于25mm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2. 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25取用; 3. 当在混凝土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如滑模施工),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4. 对末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7取用;

5. 当带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搭接钢筋直径的3倍且配有箍筋时,其最小搭接长工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8取用;

6.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5采用;对三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05采用。 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

B.0.4 纵向受压钢筋搭接时,其最小搭扫长度应根据本附录B.0.1条至B.0.3条的规定确定相应数值后,乘以系数0.7取用。在任何情况下,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0279 

γ0cr≥[γcr](9.3.4-1)[γcr]=0.95*[σpc+γftk]/σck(9.3.4-2)式中γ0cr――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荷载标准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γcr]――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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