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3.7 预应力筋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
截面高(厚)度(mm) 允许偏差(mm) h≤300 ±5 300<h≤1500 ±10 h>1500 ±15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各类型构件中预应力筋总数的5%,且对各类型构件均不少于5束,每束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注: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
差。
6.3.8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 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预应力筋;
3. 内埋式固定端垫板不应重叠,锚具与垫板应贴紧;
4. 无粘结预应力筋成束布置时应能保证混凝土密实并能裹住预应力筋; 5.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应完整,局部破损处应采用防水胶带缠绕紧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3.9 浇筑混凝土前穿入孔道的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宜采取防止锈蚀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4 张拉和放张
主控项目
6.4.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6.4.2 预应力筋的张拉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需要超张拉时,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2. 张拉工艺应能保证同一束中各根预应力筋的应力均匀一致;
3. 后张法施工中,当预应力筋是逐根或逐束张拉时,应保证各阶段不出现对结构不利的应力状态;同时宜考虑后批张拉预应力筋所产生的结构构件的弹性压缩对先批张拉预应力筋的影响,确定张拉力;
4. 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宜缓慢放松锚固位置,使各根预应力筋同时缓慢放松; 5. 当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应校核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实际伸长值与设计计算理论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6%。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张拉记录。
6.4.3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检查数量:对先张法施工,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对后张法施工,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束。
检验方法:对先张法施工,检查预应力筋应力检测记录;对后张法施工,检查见证张拉记录。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一般项目
6.4.5 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3束。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表6.4.5 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限值
锚 具 类 别 支承式锚具(镦头锚具等) 锥塞式锚具 夹片式锚具 有顶压 无顶压 螺帽缝隙 每块后加垫板的缝隙 内缩量限值(mm) 1 1 5 5 6~8 6.4.6 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后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连长的4%。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3束。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6.5 灌浆及封锚
主控项目
6.5.1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灌浆记录。
6.5.2 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 凸出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20mm;处于易受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5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5%,且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一般项目
6.5.3 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其外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小于3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束。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5.4 灌浆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45,搅拌后3h泌水率不宜大于2%,且不应大于3%。泌水应能在24h内全部重新被水泥浆吸收。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性能试验报告。
6.5.5 灌浆用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N/mm2。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留置一组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注:
1. 1. 一组试件由6个试件组成,试件应标准养护28d;
2. 2. 抗压强度为一组试件的平均值,当一组试件中抗压强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相差超过
20%时,应取中间4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 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等的规定取值。
7.1.2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应按表7.1.2取用;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表7.1.2 混凝土试件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
骨料最大粒径(mm) 试件尺寸(mm) 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 ≤31.5 100×100×100 0.95 ≤40 150×150×150 1.00 ≤63 200×200×200 1.05 注:对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上的混凝土试件,其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可通过试验确定。 7.1.3 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7.1.4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7.1.5 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7.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氧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比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一般项目
7.2.4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7.2.5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注:1.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2.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7.2.6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小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试验报告。
7.3 配合比设计
主控项目
7.3.1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一般项目
7.3.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3.3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构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7.4 混凝土施工
主控项目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
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小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4.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7.4.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水泥、掺合料 粗、细骨料 水、外加剂 允许偏差 ±2% ±3% ±2% 注: 1. 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持计量准确;
2. 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复称。 7.4.4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间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4.5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4.6 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4.7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护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护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
1.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不得浇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