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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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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 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 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 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 〃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 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深基坑的肥 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 活动。

第四条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 限空间

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 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 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设专 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 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 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 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 理。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 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 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 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 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 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 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 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直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 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査情况以及安全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 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 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 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 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 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 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 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 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撒离等信息沟通;在紧 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 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 行作业

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 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 间作业。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 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人工挖(扩)孑匕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论证。

人工挖(扩)大孔径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 灌注桩规程》(DBJ01?502?99 )和本规定有关要求。作业前强 制通风不得少于30分钟,作业中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强制通风。 监护人必须进行现场监护。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索,每班作 业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五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 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 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 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 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走时检测。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 业时”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 他情况

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撒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 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 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 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 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表AQ?C6? 5 ),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施工单位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 也删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 并由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九条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 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 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估依据为《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GB895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 部份化学有害因素天GB/Z2.1用]《有毒作业分级X GB 12331 \\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 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 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 气。

第二十二条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 粉尘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 并制定预

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附件:”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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