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专门人才的总体设计蓝图,是学校组织一切教学活动和从事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一所学校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念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学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作为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其修订和调整要非常慎重。
第二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高等学校需要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也需要及时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发展的新形势。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调整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一般包括两种形式: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培养方案执行一段时期以后,由于高等教育形势和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进行创新性的改革,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有较大的变化,原有方案已不能反映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学校将有计划地组织对全校所有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系统的修订,一般每3~5年进行1次。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是指培养方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个别课程的学时、学分、实践环节、学期安排等设置不合理,或者由于专业领域内新技术、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的变化、学生接受能力的变化等原因,需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进行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之前,学校将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处长、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成员,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制定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日程,审核论证各院(系)制订的初步方案,并最终定稿。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主体是各院(系),各院(系)须成立“院(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相关专家、教授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教务处要在本科教学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了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掌握现行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学校提出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计划得到学校批准之后,首先成立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进一步对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和用人单位进行广泛调研,了解社会需求,借鉴其它学校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形成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征求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形成《哈尔滨工程
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原则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校“领导小组”根据已批准的《原则意见》,确定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方案,包括修订工作日程及对各院(系)的具体要求,下发各院(系)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覆盖专业面较大的公共、学科基础课课程改革和设置的论证工作;第二阶段,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 承担公共、学科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相关院(系),应率先依据《原则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校公共、学科基础课改革与设置初步方案,校专家组将对每门课程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最终确定全校公共、学科基础课的设置方案。
第十条 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首先要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其它学校相同专业的课程设置情况,明确专业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家要求、我校《原则意见》和基础课的设置方案,结合本专业的具体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通过专题研究、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理念和思想的深入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形成各专业人才培养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需要靠教学大纲来体现,因此,所有课程(环节)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是培养方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随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制定。
第十二条 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要将每个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情况向校专家组进行汇报,校专家组将对每个专业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并指出
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后,各院(系)要认真讨论,在充分研究后予以修改。经过几轮的审核、论证、修改的过程后,最终定稿,定稿后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经“院(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排版、印刷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微调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一般由各院(系)提出,各院(系)在教学工作中要了解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社会的需求,掌握现行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若发现确有较大的问题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提出调整意见。经“院(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充分讨论,提出调整论证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及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调整后续问题的解决措施,经“院(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若涉及到课程内容的调整,必须附调整后的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06年2月16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