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长府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30 【实施日期】2015.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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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吉政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开发区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级(含开发区,下同)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制。 2 / 4
区级以上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
和监督管理责任,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卫生计生、教育、房地、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 “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低收入家庭; 3. “困境低保家庭”指因基本生活、子女就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等生活必需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