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参考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制定本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第2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审查要点主要涉及技术性审查部分。
第3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2、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规定;
3、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否达到《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6、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4条 提交施工图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行洪分析报告、通航论证等)。
第5条 审查要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结合项目的实际提出明确的结论。技术复核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计算,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方案和量化指标,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有利于设计优化完善。
第6条 高速公路项目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按设计文件内容分章节编写,包括项目概况、总体评价、总说明书、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组织及基础资料等。其他等级公路项目参照编写。
第7条 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法规符合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
理性。
第二章 总体评价
第8条 评价设计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第9条 评价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10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可靠。 第11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2条 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总说明书
第13条 审查总说明书是否包括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内容。
第14条 重点审查说明书是否详细阐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是否对初设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逐条阐述。
第四章 总体设计
第15条 重点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检查图中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各结构物的设置是否满足功能需要。
第16条 评价各专业之间的整体协调性,检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17条 对说明中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第18条 对特别困难路段或特殊结构物,必要时提请设计补充全景透视图或三维动态模型,检查空间立体线形的连续性、均衡性及结构物之间的协调性。
第五章 路线
第19条 审查该篇是否包括说明、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导线点成果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逐桩坐标表、公路用地图和征拆迁数量表等内容。
第20条 审查路线平面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走向,对路线平、纵面设计进行全面审查,评价平、纵面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线形组合是否安全、协调,是否与地形地质相吻合。
第21条 重点核查纵断面设计,核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是否体现经济合理。
桥头跳车现象。
第33条 审查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分段设计,超高过渡段长度是否与缓和曲线保持一致,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34条 审查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交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是否合理,核查所采用的材料是否与建设条件相适应。对挖方路段是否明确调平层的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对老路补强设计,核查老路的检测数据是否齐全、准确,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35条 审查排水设计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泄洪要求,是否结合地形合理设置截水沟。核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
第36条 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第七章 桥梁、涵洞
第37条 审查内容包括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
第38条 重点审查桥涵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安全、经济、合理。
第39条 核查桥型方案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精神,桥梁配跨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第40条 核查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依据资料。
第41条 评价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是否与地形、地质、景观相适应。
第42条 根据工程地质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
第43条 核查通用设计图是否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44条 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特殊桥梁,应采用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核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可行性,确保安全和合理。
第45条 对设计的优化建议,宜提出量化指标或参考数据。审查所作的结构验算应提交计算书。
第八章 隧道
第46条 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平面图、纵断面图、净空横断面图、
一般设计图、各部结构设计图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第47条 重点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是否与地形、地质相适应。
第48条 核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
第49条 核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防护结构及附属设施安装要求。
第50条 审查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是否合理。
第51条 核查洞内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的横向联络线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52条 核查隧道施工场地布置、弃碴方案及施工量测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第53条 对特长隧道和深埋隧道,评价其施工组织计划和岩爆分析是否合理可行,相应的技术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章 路线交叉
第54条 路线交叉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立体交叉设置表、工程数量表、平纵面设计图、匝道连接部设计图及标高数据图,同时包括交叉区内路基、路面及排水有关设计图表,桥型布置图及结构设计图,通道、涵洞、管线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第55条 重点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第56条 核查互通形式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少占土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57条 核查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是否满足相应建筑限界要求。 第58条 核查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能否满足规范要求。 第59条 评价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是否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优先采用主线下穿方案。下穿主线的分离和通道,超过人通高度部分宜下挖,并配备必要的自动抽水泵站,以降低路基填筑高度。
第60条 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核查是否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隧道等相应图表,对交叉范围内各专业设计的审查要点参照以上相关专业要求。
第十章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61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审查范围,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横断面布置图、管养机构构成图表,安全、监控、通信、收费、服务、供电及照明等设施的工程数量表、一览表、材料数量表、布置图及各部设计图,房建工程的一览表、总平布置、设备布置、站房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