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
附件一:
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扶贫、发改委、民族工作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检查验收~并对报账凭据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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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的~县财政局农业科,股,必须建立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备查账。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条 年度终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及其项目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绩效考评。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 报账原则 2
第十条 坚持资金与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报账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年度所有扶贫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投标制,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推行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费按单个工程项目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扶贫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的新闻媒体或相应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实行县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拨付扶贫资金。
积极推行以县级为单位对年度所有扶贫项目统一实行打捆招投标~对于实行打捆招投标或单个工程项目资金超过50万元的扶贫项目~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个别不宜实行打捆招投标或零星下达的扶贫项目~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于必须直接将扶贫资金补贴给贫困农民的扶贫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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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如搬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生产发展、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等~要采取通过金融机构对农户个人发放存折的方式支付~严禁以现金形式将扶贫款直接支付乡村或个人。
第十二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一, 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 未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 ,四, 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六, 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 第四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结余资金和财政扶贫专户利息收入可由县级安排继续用于财政扶贫项目建设~但要逐级上报省级备案~并及时录入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除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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