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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阻碍因素及建议
作者:徐晓玲 胡远青
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6年第10期
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有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刑事警察职业工作的范围,并且在警务部门业务培训中包括了警察如何出庭作证、如何提高出庭作证能力等内容。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2012年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规定,并随着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而得以具体实施。由于出庭作证制度只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并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警察出庭作证规范。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
在2013年以前,司法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遇到的侦查问题,多是由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如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情况说明等。警察如果不出庭作证,这些情况说明并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无法保证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客观性。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针对这类情况警察应出庭作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分为三种情况,笔者主要分析其中两种:第一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即“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这是程序性事实,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问题,要出庭说明情况。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引起法官合理怀疑时,警察应出庭与被告人以及相关证人进行对质,以判断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第二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即“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这种情况警察出庭作证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要求是一样的”。针对实体性事实警察必须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实体性事实有异议;二是该事实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警察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对于解决侦查实践长期存在的警察违反程序随意执法问题、被告人恶意翻证或翻供问题、提高证人出庭率、构建科学的检警关系、提高庭审的程序公正、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了三年有余,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也陆续出现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实例。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实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并不理想。 1.警察出庭作证案件数量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