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销案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置不良资产和非常损失,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根据国资委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以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控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谨慎性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账销案存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核销后,再建立备案台,对已核销账
务再进行跟踪和追索。
第三条 不良资产是指经营过程中已基本确认或预计要发生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
固定资产损失和经营中发生的销售价差、费用争议等事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被盗、被抢、被骗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账销案存的处置原则。财务核销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资产损失组织
认真清理调差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定或公证证明以待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二章 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该依据下列证据办理:
1、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
毕证明。
2、 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
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厨
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缺失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
毕证明。
7、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 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9、 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账销案存的报告原则。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非常损失”,经办人员应
及时报告部门责任人,并向公司领导提供完整的书面汇报材料,详细记录事件将发生的情形经过,附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