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拉绳并有限制腿部开度的控制绳,所有拉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11.2.2.2抱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在土质疏松的地方,抱杆脚应用垫木垫牢。 11.2.2.3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 圆木抱杆: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2) 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缺少构件或螺栓、裂纹或脱焊。
3) 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
11.2.2.4 扒杆的金属结构、连接板、抱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11.2.2.5缆风绳与抱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45o。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1-4的规定。
11.2.2.6 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准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11.2.3 导线联接网套。
导线穿入联接网套应到位,网套夹持导线的长度不准少于导线直径的30倍。网套末端应以铁丝绑扎不少于20圈。
11.2.4 双钩紧线器。
经常润滑保养。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禁止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
11.2.5 卡线器。
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时应予报废。
11.2.6 放线架。
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放线轴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形成垂直角度。 11.2.7 地锚。
11.2.7.1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其作用和现场的土质设置。
11.2.7.2弯曲和变形严重的钢质地锚禁止使用。
11.2.7.2木质锚桩应使用木质较硬的木料,有严重损伤、纵向裂纹和出现横向裂纹时禁止使用。 11.2.8 链条葫芦。
11.2.8.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者,禁止使用。
11.2.8.2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1.2.8.3起重链不准打扭,亦不准拆成单股使用。
11.2.8.4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准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1.2.8.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1.2.8.6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1.2.8.7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1.2.9 钢丝绳。
11.2.9.1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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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1-1的规定。
表11-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缆风绳及拖拉绳 人力 轻级 中级 重级 千斤绳 地锚绳 捆绑绳 载人升降机 注 d为钢丝绳直径
11.2.9.3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11-2中的断丝根数者。
表11-2 钢丝绳断丝根数
最初的安全系数 小于6 6~7 大于7 钢丝绳结构 6×19=114+1 逆捻 顺捻 12 14 16 6 7 8 6×37=222+1 逆捻 顺捻 22 26 30 11 13 15 6×61=366+1 逆捻 顺捻 36 38 40 18 19 20 18×19=342+1 逆捻 顺捻 36 38 40 18 19 20 有绕曲 无绕曲 滑轮直径D ≥12d ≥16d ≥16d ≥18d ≥20d ≥2d 40d 安全系数K 3.5 4.5 5 5.5 6 6~8 5~7 5~6 10 14 驱动方式 机械 2)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3)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11.2.9.4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准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表11-3规定。
表11-3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绳卡数量(个) 7~18 3 19~27 4 28~37 5 38~45 6 11.2.9.5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准小于300mm。
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11.2.9.6 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10。
绞磨卷筒:不应小于10。
11.2.10 合成纤维吊装带。
11.2.10.1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按出厂数据使用,无数据时禁止使用。使用中应避免与尖锐棱角接触,如无法避免应加装必要的护套。 11.2.10.2使用环境温度:-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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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3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的定值使用。 11.2.10.4发现外部护套破损显露出内芯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1.2.11 流动式起重机。
11.2.11.1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16mm的软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牌。
11.2.11.2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准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1.2.11.3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准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不准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准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11.2.11.4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准小于表11-4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表11-4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1.2.11.5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2.11.6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车上操作室禁止坐人。
11.2.11.7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完全收回,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设计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准吊物行走。
11.2.11.8汽车吊试验应遵守GB 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维护与保养应遵守ZBJ 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养》的规定。
11.2.11.9 高空作业车(包括绝缘型高空作业车、车载垂直升降机)应按GB/T 9465-2008《高空作业车》标准进行试验、维护与保养。
11.2.12纤维绳。
11.2.12.1 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准大于0.98kN/c㎡。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准用于起重作业,纤维绳出现松股、散股、严重磨损、断股者禁止使用。
11.2.12.2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一般纤维绳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11.2.12.3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断头应编结处理。
11.2.13卸扣。
11.2.13.1 卸扣应是锻造的。卸扣不准横向受力。
11.2.13.2 卸扣的销子不准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11.2.13.3 不准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11.2.14滑车及滑车组。
11.2.14.1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准使用。滑车组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准小于表11-5的要求。
表11-5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 (t) 1 5 10~20 32~50 <1 1~10 35~63 110 3.0 4.0 5.0 220 6.0 330 500 7.0 8.5 2
最小安全距离(m) 1.5 33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700 900 1000 1200
11.2.14.2滑车不准拴挂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线路作业中使用的滑车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否则必须采取封口措施。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11.2.14.3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1.3 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
11.3.1 施工机具应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经常保持干燥、通风。
11.3.2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1.3.3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准与合格的混放。 11.3.4 起重机具的检查、试验要求应满足附录N的规定。
11.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
11.4.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11.4.1.1 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安全工器具室内。
11.4.1.2 安全工器具室内应配置适用的柜、架,不准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11.4.1.3 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11.4.1.4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应存放在室内干燥、离地面200mm以上的架上或专用的柜内。使用前应擦净灰尘。如果表面有轻度擦伤,应涂绝缘漆处理。
11.4.1.5 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不准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要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橡胶绝缘用具应放在避光的柜内,并撒上滑石粉。
11.4.2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11.4.2.1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观检查应包括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严重伤痕,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对其绝缘部分的外观有疑问时应进行绝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4.2.2 绝缘操作杆、验电器和测量杆:允许使用电压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符。使用时,作业人员手不准越过护环或手持部分的界限。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或使用带绝缘子的操作杆。使用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11.4.2.3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接地线的两端夹具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都能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脱。携带型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均不准使用。
11.4.2.4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不应小于4mm。现场带电安放绝缘隔板及绝缘罩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操作杆,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11.4.2.5 安全帽: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衬、帽箍、顶衬、下颏带等附件完好无损。使用时,应将下颏带系好,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11.4.2.6 安全带: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操作应灵活。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m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11.4.2.7 脚扣和登高板:金属部分变形和绳(带)损伤者禁止使用。特殊天气使用脚扣和登高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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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安全工器具试验。
11.4.3.1各类安全工器具应经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并做好记录。
11.4.3.2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2)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3)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11.4.3.3 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在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合格证。 11.4.3.4安全工器具的电气试验和机械试验可由各使用单位根据试验标准和周期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研究机构试验。
11.4.3.5 各类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录L。
12 电力电缆工作
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12.1.1 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填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12.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配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 12.1.3 电力电缆设备的标志牌要与电网系统图、电缆走向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 12.1.4 变、配电站的钥匙与电力电缆附属设施的钥匙应专人严格保管,使用时要登记。
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12.2.1 电缆施工的安全措施。
12.2.1.1 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
12.2.1.2 为防止损伤运行电缆或其它地下管线设施,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应使用大型机械来开挖沟槽,硬路面面层破碎可使用小型机械设备,但应加强监护,不准深入土层。若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12.2.1.3 掘路施工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施工区域应用标准路栏等严格分隔,并有明显标记,夜间施工应佩戴反光标志,施工地点应加挂警示灯,以防行人或车辆等误入。
12.2.1.4 沟槽开挖深度达到1.5m及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层塌方。
12.2.1.5 沟槽开挖时,应将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分别堆置,堆置处和沟槽之间应保留通道供施工人员正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准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以免滑入沟槽损伤施工人员或电缆。
12.2.1.6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以免误伤电缆。 12.2.1.7 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应采取悬吊保护措施。电缆悬吊应每1~1.5m吊一道;接头盒悬吊应平放,不准使接头盒受到拉力;若电缆接头无保护盒,则应在该接头下垫上加宽加长木板,方可悬吊。电缆悬吊时,不准用铁丝或钢丝等,以免损伤电缆护层或绝缘。
12.2.1.8 移动电缆接头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必须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以防止损伤绝缘。
12.2.1.9 锯电缆以前,应与电缆走向图图纸核对相符,并使用专用仪器(如感应法)确切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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