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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KV送出线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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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80%,责任队班安全员扣除当月奖金50%,并对责任队班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处以罚款;

5、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责任队班安全员扣除当月奖金60%,并对责任队班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处以罚款;

6、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全责,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20%罚款。 5.10 奖励措施

1、消除事故隐患,整改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200~2000元; 2、对队(班)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班组安全建设达标验评办法》 ,由项目部组织检查,评验创优的班组,给予500~1000元/奖励;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修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人员,奖励200~1000元。 6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以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以最快方式(发生死亡事故时应在一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督部门及检察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必须将事故概况(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受伤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种、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原因)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4、单位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8、项目部如隐瞒事故不上报,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并按工程管理科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二、事故处理制度 1、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工地负责人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2、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主持调查。(应立即用快速办法在24小时之内报告给工程管理科负责人及安监处、当地劳动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管理科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3、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①死亡事故在1小时之内应报告上级单位。②由工程管理科组织内部调查,并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检察、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③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之内报“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4、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上级主管电力工程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检察、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事故发生后,各级负责人应按职责要求、条例规定,亲临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等单位派人参加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须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原则进行,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7、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处理,从中得到经验教训:

(1)一般的人身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工程管理科有关部门参加,工地停工整顿,进行事故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2)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由工程管理科有关领导组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有关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到事发工地召开分析会,从中吸取教训;(3)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由工程管理科立即组织召开各专业项目部领导、有关管理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4)以上各类事故发生后,工程管理科要立即在单位内部进行事故通报,对全局进行安全预警。对安全预警实行分级管理,详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向负责批复结案的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结案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0天内做出结案批复;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180天。

9、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依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对事故迟迟不予结案或对事故处理不公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10、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责任,对事故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对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具体划分如下: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责任者,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事故的领导责任者。

三、安全事故档案

1、各专业项目部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照片、资料等有关档案,作为技术分析个改进的依据。

2、各专业项目部必须认真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每月28日前汇总报工程管理科安监处。 7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7.1 编制目的

规范对分包工程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7.2 选择条件

1、劳务队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明材料;

2、经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 ;

4、劳务队伍的选择,必须由项目部审批合格后方准录用。 7.3人员界定范围及要求

1、凡参与现场施工人员,除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外,全部界定为劳务,统一由所在劳务队伍管理;

2、劳务队伍的职员年龄要求在18~45周岁的健康男性青壮年且能适应野外现场工作; 3、严禁老、弱、病、残、未成年工及不法分子进入民劳务队伍进行野外作业; 4、对所使用的劳务队伍,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5、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6、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生伤亡事故的劳务队伍,不得继续使用。 7.4 安全责任

1、各施工队对使用的劳务队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劳务队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队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 代管、以“罚” 代管;

2、劳务队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协助搞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3、所有劳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技术性工作和操作机械设备,其他辅助性工作必须在正式职工监督指导下进行;

4、劳务队伍的职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对违章指挥行为可越级控告;

5、工程(或工序转移)开始,所有劳务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接受相关安全规程、规定学习与考试,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若补考仍不合格,坚决予以辞退;

6、每天施工前,必须参加班队的站班会,认真听取施工安全措施,施工中认真执行; 7、工程开工前,劳务法人代表必须与项目部签定临时用工劳务、安全合同,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做到安全与责任、经济挂钩。 8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8.1总则

为贯彻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以及社会的正常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8.2适用范围

1、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所属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必须执行该制度; 2、外单位租赁车、自备车、私人挂靠车等均不属于此范围。

8.3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项目部安全监察部是本工程交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并设置兼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员。

8.4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地方、行政、行业的交通安全法规和阶段性的工作要求的宣传、教育、执行;

2、组织驾驶员、修理和管理人员日常安全学习、安全考试; 3、组织安排车辆例行保养、修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监督检查车辆的安全装载和运输,负责制定重大运输方案并签发安全作业票; 5、布置检查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活动,做到有内容、有检查、有记录; 6、组织对驾驶员审证和车辆验审工作;

7、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行车、修理、保养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问题按“三定”原则限期整改;

8、负责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登记处罚,对优秀驾驶员、修理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9、组织或参加有关交通事故的定性定责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报; 10、负责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帐。 8.5交通事故管理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事故。

2、交通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损失1000元以下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至10人,或损失3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受伤人员的伤害程度标准,参照公安部有关标准认定。

(6)、人员因事故受伤,在事故发生日起在七天以后死亡者按重伤处理;但在报告期内死亡者必须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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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80%,责任队班安全员扣除当月奖金50%,并对责任队班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处以罚款;5、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责任队班安全员扣除当月奖金60%,并对责任队班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处以罚款;6、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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