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六要素初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第十一章考点大全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与税法

1.税收。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周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纳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在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1.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同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如企业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法要素

一:税法要素是指各单行税法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在税法体系里,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税法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

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与纳税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在规定期限缴人国库。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义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3.税目。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规定税目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二是为了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4.税率。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税率本身是应征税额与计税余额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比例税率是相对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而言。在比例税率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可划分为不同的征税比例,有行业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分档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等。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渐增大,按不同等级逐步提高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若干等级,并按等级规定逐步提高的税率。征税对象的金额达到哪一个等级,全部按相应的税率征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这种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等级规定相应的递增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

超率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某种递增比例划分若干等级,按等级规定相应的递增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这种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5.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足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6.纳税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 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及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也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的体现。税法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8.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9.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种特殊规定,一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给予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依规定纳税。

(2)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10.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这里讲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税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例4—1】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形式有( )。 A.全额累进税率 B.定额税率 c.比例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解析】答案为BcD。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全额累进税率。 三、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税种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1)增值税;(2)消费税;(3)车辆购置税;(4)各银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6)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8)股票交易印花税;(9)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缴纳的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部分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房产税;(4)契税;(5)土地增值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车船税;(8)印花税(除股票交易印花税之外);(9)资源税;(10)烟叶税;(11)耕地占用税;(12)环境保护税;(1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1)关税;(2)船舶吨税;(3)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 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三) 扣缴义务人 (四) 纳税人会计核算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销售货物 (二) 提供应税劳务 (三) 进口货物 (四) 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五) 销售无形资产 (六) 销售不动产

(七) 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九)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十) 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十一)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 税率 1.基本税率。

(1)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 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 (2) 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 17%。 (3)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2.低税率。

(1) 自 2017年 7月 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①农产品;②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图 书、报 纸、杂 志、化 肥、农 药、农 机、 农 膜; ③ 饲 料;④音像制品;⑤电子出版物;⑥二甲醚;⑦食用盐。

(2) 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3) 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 (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税率为 6%。 3.零税率。 (二) 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 销售额的概念。 (2)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3) 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 (4) 混合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5) 兼营销售额的确定。

(6)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 包装物押金。

(8)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9) 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0) 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自 2017年 7月 1日起,按照规定扣除率和办法计算扣除。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所列项目的,不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 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7)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六要素初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第十一章考点大全

第一节税收法律制度概述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与税法1.税收。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exqz0vleh1cf865breu5a66i6tmib010vn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