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4年)》,构建符合农业科研规律的重点实验室体系,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承担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的、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点进行规划布局,包括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三个层次。基本组织思路是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科学观测实验站为延伸,建立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学科群”(也称“学科领域群”),逐步形成支撑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
持、定期评估的原则,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农业部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重点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农业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联合协作;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和检查;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统筹协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任务和运行保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协助农业部考核和管理;
(二)审核上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根据农业部的批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三)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单位和农业部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职责: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1. 针对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农业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提出本学科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凝练科研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重点组织开展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前沿性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2. 培育和发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 3. 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4. 组织本领域高水平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 5. 负责指导本“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并提供必要的
科技信息等服务;
6. 承担本“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方案编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组织本“学科群”联合申报重大科技计划。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1. 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发展的科技需求,以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组织开展区域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为区域农业发展提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
2. 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3. 接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指导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1. 接受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活动提供服务;
2. 开展科学观测,获取农业科学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 3. 开展新品种、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集成试验研究与示范。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按照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农业部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群”思路进行建设,每个“学科群”由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若干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及
科学观测实验站组成。
第十二条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中择优委托建设。
第十三条 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优势科研教学单位和涉农企业中遴选建设,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农业发展需求,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
(二)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研究团队结构合理、思想活跃、学风正派;
(三)有较完备的试验研究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能够保证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等。
第十四条 科学观测实验站原则上从已命名的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和现代产业技术体系综合实验站中选建,新建实验站优先从地方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中产生,基本要求为:
(一)具有学科和区域代表性,拥有必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二)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队伍;
(三)依托单位能够提供必要的运转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十五条 综合性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依据农业部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