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直接投资业务中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人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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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风险合规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法律、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诚信勤勉,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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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三)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四)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二)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总结;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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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
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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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性负责。
第四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在需要、适当的时候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风险控制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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