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县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
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 (四)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对邀请招标、费率招标及直接发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八条 纪委监察、审计、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顺安县招投标中心,是县本级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统一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工作; (二)统一发布招标信息、中标公告;
(三)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提供场所和相应的服务;
(四)负责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受理、查验和核对; (五)负责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六)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进场交易。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进驻县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费率招标应严格控制。因特殊情况需采取费率招标方式的,参照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履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 (九)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