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者逾期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对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基本情况、取消原因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送达。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