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2.10 废旧沥青混凝土 2.11 蔗渣 2.12 废矿物油 2.13 环己烷氧化废液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 2.14 1.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再生沥青混凝土 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生产蔗渣浆及各类纸的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 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业油料 规范》(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再生水 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 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50% 50% 50% 50% 2.15 70% 2.16 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70% 2.17 柴油、石脑油 50% 6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GB10621—2006),工业氢气产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 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退税比例 2.18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 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50% 2.19 工业废气 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70% 2.20 三、再生资源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电力、热力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 100% 3.1 30% 3.2 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 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 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 银 30% 3.3 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 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30% 3.4 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铁合金),冰晶石 30% 7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 3.5 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 炼钢炉料 30% 3.6 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 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 30% 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 3.7 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 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3.8 废纸、农作物秸秆 纸浆、秸秆浆和纸 50% 8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4.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胶粉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翻新轮胎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HG/T3979—2007)规定的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合(GB/T13460—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SB/T 10900-2012)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 3.9 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 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 50% 3.10 3.11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人发 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档发 50% 70% 3.12 废玻璃 玻璃熟料 50%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4.1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热力 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100% 9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4.2 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沙柳 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4.3 70%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70%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5.2 污水处理劳务 70% 5.3 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70% 备注:
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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