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说明
总 说 明
一、《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共分3册: 《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
《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现行有关概、预算定额为基 础,对建筑物、构筑物技部位作合理划分后综合编制而成,适用于电力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全册共10章。
三、本定额的使用范围:
单机容量为50—600MW的火力发电厂、35-500kV的变电站及微波通信站新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所依据的概、预算定额和指标:
第1章至第9章为《电力建设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89年)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1992年);第10章为《电力建设建筑程概算定额上下水、采暖通风、除尘、照明综合指标》(1999年)。
五、本定额编制中对上述概、预算定额的缺项作了补充.同时根据新颁发的技术规程及规范(包括《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所提出的新要求,在定额水平上作了相应调整。
六、本定额编制中所考虑的工程量是根据近年来各地区的典型设计和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按不同类型机组的建筑标准与结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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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综合取定的。
七、本定额各项目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在各章中作了综合、概括说明,深一层次的说明可参见上述相应的概、预算定额。
八、第8章和第9章的定额子目均已包括脚手架搭拆的内容,其余各主的脚手架搭拆,可按定额子目基价来1.8%计算。
九、在使用搅拌楼、罐车(搅拌车)和泵车浇捣混凝土时,按碎石混凝土C25—40的单价为计算基础,搅拌楼增加4.3%,罐车增加9.2%,泵车增加18.7%(已包括水泥用量增加费)。碎石混凝土C25~40的单价为 174.07元/m3,定额中的混凝土含量按每m3混凝土含40mm碎石 0.85 m3折算。
十、预制构件、金属构件和土石方等运土距离均按1km考虑。 十一、混凝土设计标号及碎石、砾石均已分别选定,使用时不作调整。 十二、所有预制构件的制作、安装、运输损耗均已包括在定额中,使用时不另行计算。
十三、钢筋混凝土项目中的钢筋、铁件含量可根据工程设计用量,按第七章的有关子目进行调整。
十四、定额表中所列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应分别以上项目所列材料的全部费用、机械的全部费用为计算基础。
十五、本定额未考虑在高原、高寒、沙漠等特殊自然条件下施工的因素。
十六、本定额中凡未用“××以内” 或“××以下” 字样者,均已包括“××”本身;凡采用“××以外’或“××以上”字样者,均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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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本身。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一、定额说明
1.本章适用于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开挖、运输、回填等土石方工程。
2.土壤不分类别,综合计算。普通岩石按六类以内计算。坚硬岩石按六类以外计算。
3.土石方综合了挖、填、运等工序,包括垂直运输及水平1km运输。主厂房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土石方项目考虑了二次倒运,其中主厂房项目还考虑了二次挖、填。
4.机械挖土项目内包括了人工配合挖土用工。
5.土石方项目不包括施工排水,发生时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6.本章定额中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项目,仅指烟囱、冷却塔、卸煤沟、翻车机室、输煤地道、地下转运站、水泵房及循环水管沟。 7.岩石开挖包括爆破、出渣、回填及1km运输。人工凿岩开挖套用机械开挖定额。
8.井点降水包括降水方案布置,井管、管网、排水设备等安装与拆除及材料设备的摊消和折旧。轻型井点降水适用于渗透系数K=5~40m/d。当K小于5 m/d时,按K=5—20m/d,降水深度6 m以内计算,其中每30昼夜运行基价应乘以折减系数0.6。
9.集水坑降水、明渠排水另按有关定额计算。 二、工租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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