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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word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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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 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0]2

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 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 : 4号)文 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 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 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 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 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 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 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1

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 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0]2号)

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 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 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 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 批发市场等。

2、 经营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 加值70 %以上。

3、 经营规模。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 7000万元以上,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 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 5000万元以上。

4、 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 亏损。 5、 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60 %,企业银行信用 等级在A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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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3000户以上。餐

饮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占职工人数 50%以上,原辅材料60%源 自湖南本省。

7、 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 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 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 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8其他。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上述第 要求。

第六条考核评分标准

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五条八项基本条 件,且考核综合得分 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 申报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 为准,40分)

企业分两种类型计分。 1、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7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 每超过2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额达到8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 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6、第7条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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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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