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 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0]2
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 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 : 4号)文 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 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 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 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 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 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 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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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 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0]2号)
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 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 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 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 批发市场等。
2、 经营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 加值70 %以上。
3、 经营规模。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 7000万元以上,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 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 5000万元以上。
4、 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 亏损。 5、 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60 %,企业银行信用 等级在A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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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3000户以上。餐
饮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占职工人数 50%以上,原辅材料60%源 自湖南本省。
7、 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 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 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 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8其他。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上述第 要求。
第六条考核评分标准
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五条八项基本条 件,且考核综合得分 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 申报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 为准,40分)
企业分两种类型计分。 1、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7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 每超过2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额达到8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 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6、第7条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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