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循环
第1節 作業程序
1) 2) 3) 4) 5)
分析產品,決定所需的物料及其規格和數量。
分析產品,藉以決定何種零件應屬自製,何種零件應屬外包。 決定零件加工與裝配的程序及操作內容。 決定每一製程所需要的人力。
根據以往的紀錄與經驗確定廢料因素,適當分配原料、機器設備及工具。 6) 7) 8) 9)
決定每一製程所需要的機器設備及工具等。 決定各製程的作業時間及準備時間。 根據成本分析,決定經濟生產批量。
根據產品設計及施工說明,並就現有機器設備、工具、零件及人力,來決定最經濟的製程規劃。
10) 其他如所需材料與其供應方法,製程分類及生產緩急分類等。
第2節 控制重點
1)
原料及人工使用須經濟合理,工作方法及機器設備與工具均有具體規劃。製程規畫如有缺失,應即時檢討修正。 2)
應經常查核工作人員的工作方法、使用的機器、設備、工具等,是否均依製程設計進行。對於製程規劃不合理處,應隨時改正,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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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1.
作業程序 規劃
1)
測定基本的生產能量
分析現有的人力與機器設備,測定有多少生產能量。 以操作別、機器別或製程別為依據,調查現有的工作負荷量與生產能量,並加以比較,以分析出何者有餘力或者負荷太重。 2)
決定工作負荷量 (A) 人工負荷量
就公司或工廠的工作負荷量,需要多少人工方能解決。 (B) 機器負荷量
就工廠的機器負荷量,需要各種機器的台數。
3)
擬定綜合工作負荷表
每一期間的生產量決定之後,根據前述步驟所分析的生產能量及工作負荷量,擬定「綜合工作負荷表」。 4)
根據製程規劃,確定工作負荷量(即決定所需之人力與機器設備)。 5)
依銷售預算、成本預算、生產能量、營業計劃及人力配置情形,擬定年度、季別、月別等「生產計劃表」,依生產計劃及工作負荷,安排負荷規劃。
2. 加班、延遲
1)
衡量製程規劃及負荷後,若超過負荷量時,可考慮用加班方式,加快進度與提高產量。 2)
若負荷不夠或無其他更佳之解決方法時,可由營業單位人員告知客戶,與之協議是否可延遲交貨或更改交期。 3)
若需加班趕工時,由生管單位計劃應加班工作人工、時數等,經核准後通知現場主管安排加班事宜。 4) 5)
將計劃加班之工時與進度列入生產排程考慮之項目。 職工加班之管理依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第2節 控制重點
1)
測定公司現有之工作能量,以便及早規劃補充人力與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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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式、途徑和資金來源。如人力補充不符經濟原則,設法以加班方式解決,但亦須儘早規劃,以便預計加班之額外成本。如無法加班,更須及早規劃,以免不能依約準時交貨,影響公司信譽。 2)
應將計畫加班之工時與進度列入生產排程考慮項目,對於實際加班情形亦應查核是否有故意延遲情事,加班工時應注意有無確實記錄。
第3節
相關資料
「綜合工作負荷表」、「生產計劃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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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作業程序
1)
有下列情形且經比較託外加工與自製成本確為託工有利時,生產單位可提出託外加工申請:
(A) 公司人員、設備不足,生產能量負荷已飽和時。 (B) 特殊零件無法購得現貨,也無法自製時。
(C) 協力廠商有專門性的技術,利用託外品質較佳且價格較廉
時。
2)
承製廠商的審查與選定
(A) 託外加工申請核准後,託外管制單位或人員應判定是否已
經有協力廠商承製,若無者,應選擇三家以上廠商的資料,填具「廠商資料調查表」。
(B) 由有關人員組成調查小組,對廠商作實施調查,將調查結
果填入「廠商資料調查表」中。
(C) 依品質能力、供應能力、價格、管理等審查基準選擇最適
廠商。
(D) 被選擇之廠商須經試用合格後,才能成為正式之協力廠商
,並簽訂正式「加工合約」。
3)
託外
(A) 託外加工時,應給試用廠商或協力廠商相關資料,包括:
藍圖、工程程序圖、操作標準、檢查標準、檢驗標準與材料的規格等。 (B) 託外指導管理
(a) 使其確實按規定加工製造。 (b) 協助其提昇品質。
(c) 經常的聯繫協調,瞭解託外的進度、品質。 (d) 實施跟催,以確保能如期交貨。
4)
品質管理
(A) 按「加工合約」協定的允收水準及抽樣計劃來驗收。 (B) 驗收不合格者,依物料、成品、半成品管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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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定期或不定期至各協力廠商實施稽核。
(D) 檢驗與稽核的結果應加以記錄,作為對協力廠或試用廠商
考核的依據。
5)
供料後,承製廠商庫存量應嚴格控制,餘料、廢料應依合約繳回。
第2節 控制重點
1) 2)
經比較託工與自製成本,確定託工有利者。
託工是否依『託外加工作業』辦理,決價後應與廠商訂立「加工合同」,合約中應敘明品質標準、交期、收料規定等。 3)
必須建立承製廠商之設備能量、財務狀況、品質及交期等資料,調查有無再轉製情形。 4) 5) 6)
應不定期前往加工廠商抽檢品質或盤(抽)點事項。
委託供料之收料規定必須合理,超用時是否依合約規定賠償。 承製廠商應依期交貨,經檢驗後辦理收料,品質不良者,除退回重加工外,如超過允許損耗率,應於工資計扣或是按市價賠償。 7) 8)
承製廠商所發生餘廢料,是否依合約規定繳回公司。 核對工廠支付應與「加工合同」規定相符,付款條件、受款人等必須一致。 9)
託外供料應依所需加工量逐批供料,不須一次全部交運,致寄存量過多。
10) 託外加工量與「加工合約」與申請之交運量、期限必須相符。 11) 託外加工料品之週轉日數,應控制在60日以內,且查明產銷有
無脫節。
第3節
相關資料
「廠商資料調查表」、「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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