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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文首的联系方式为本合同生效期间的联系方式,并保证维持联络畅通。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如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责任。
12.2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真实、有效地址,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所发出的书面文件,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无论是否签收或拒收。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13.5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milv.cn12.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文首的联系方式为本合同生效期间的联系方式,并保证维持联络畅通。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如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责任。12.2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真实、有效地址,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所发出的书面文件,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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