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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执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为《报告规定》第二条中所述各类报告的编写和上报提供指导。指南中以核电机组为例阐述《报告规定》的要求,其他类型核动力机组(如核热电机组、核供汽供热机组)可参照执行。
二、总体概述
本指南第三部分对《报告规定》第二条中所述各类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第四部分对《报告规定》第十七条建造事件报告准则进行了详细解释,第五部分对《报告规定》第二十二条运行事件报告准则进行了详细解释。
三、报告格式与内容
《报告规定》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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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规定》第五条所述的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表1。
《报告规定》第七条所述的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2。
《报告规定》第九条所述的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3。
《报告规定》第十一条所述的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4。
《报告规定》第十二条所述的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5。
《报告规定》第十四条所述的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6。
《报告规定》第十六条所述的核动力厂重要活动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7。
《报告规定》第十九条所述的核动力厂建造事件通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8。
《报告规定》第二十条所述的核动力厂建造事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9。
《报告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核动力厂运行事件通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10。
《报告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的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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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的核动力厂核事故应急通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12。
《报告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述的核动力厂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13。
《报告规定》第三十条所述的核动力厂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表14。
四、建造阶段事件报告准则
根据《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下列建造事件:
(一)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采购、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例如:
1.从事核级设备焊接、无损检验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 2.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开始了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浇筑;
3.采购的核安全级物项来自于不具有该核级物项设计和制造资质的单位,且未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等。
(二)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与核动力厂建造许可文件中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导致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的。例如:
1.已经安装就位的设备不满足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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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或设备部件的实体隔离屏障不满足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重要系统实体隔离的承诺;
3.承载核级管道的支撑件设计标准与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导致支撑件不能承载实际荷载;
4.核安全相关构筑物基底标高与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不一致等。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及其相关活动,违反核动力厂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未按照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相关论证、验证工作即开展相关活动的。例如:
1.建造许可证条件要求完成某系统管线上隔离阀设置的改进和分析工作,但实际安装阶段未进行改进和分析;
2.建造许可证条件要求在开始特定焊接工作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但实际未提交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就开始了产品焊接;
3.建造许可证条件要求在完成某厂房的设计并得到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施工活动,但在实际施工中未遵照相关要求等。
(四)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建造许可文件中承诺遵守的规范、标准或者技术条件要求不一致,导致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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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原工艺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后,不能完全恢复或者确认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规定的安全功能。例如:采用打磨方式去除压力容器接管焊缝中的超标缺陷,需要通过力学分析评价以确认缺陷去除区域的结构完整性。
2.采用新工艺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例如:采用与设备制造阶段不同的焊接工艺对设备焊缝进行现场焊接返修。
3.无法采用更换、维修等处理手段,采用分析评价和论证后原样接受的方式处理。例如:
(1)反应堆压力容器役前检查发现接管与安全端焊缝存在超标夹渣显示,通过断裂力学分析评价后原样接受;
(2)现场安装时发现管道局部壁厚不满足设计要求,重新进行力学分析评价后原样接受;
(3)安全壳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不满足验收标准,经分析评价后原样接受,或者安全重要构筑物混凝土浇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等。
4.调试试验的最终结果不满足调试大纲中与安全有关的验收准则。例如:稳压器安全阀功能试验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满足安全准则等。
(五)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发生共因事件或者故障的。包括:
1.批量生产的核级设备(如螺栓、核级管道、阀门等)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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