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我县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等)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县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依据、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和效益分析等,并报送县财政局、环保局审查。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动的报上级财政、环保部门批准。
第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建设要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项目单位要求拨付资金,须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提供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有效票据、支付凭证等,报县环保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实行报账制。资金拨付原则: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已到位,工程已开工的拨付 20%;项目基本建设完工,初步具备验收条件的拨付 6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 15%,质保金5%待一年后回访后无质量问题拨付。
第三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应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自评。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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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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