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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笔协会申请书(精选多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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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普及提高全社会文字书写水平、增进与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振兴发展黑龙江硬笔书法文化事业。

第四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接受黑龙江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址设在哈尔滨市动力区规划路华侨名苑b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宣传、推广;

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

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评审

和人才培养、推荐;

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著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

组织、代表黑龙江省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组织、开展全省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职称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 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有关的联谊与合作;

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响;

与本会相关联的资格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取得入会资格; 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

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选举法定代表人;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硬笔协会申请书(精选多篇)资料

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普及提高全社会文字书写水平、增进与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振兴发展黑龙江硬笔书法文化事业。第四条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接受黑龙江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址设在哈尔滨市动力区规划路华侨名苑b栋。第二章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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