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残疾失业人员;
(六)因土地被征用而处于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
(七)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须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认定;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凭户口本、街道“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进行认定;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进行认定;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出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认定;
(五)残疾失业人员:凭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六)失地人员: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2008〕82号文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或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认定相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事务站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通过“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和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求职情况和参保情况,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三)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在申请表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经认定县(区)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江西就业信息系统”——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群体窗口中录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