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Ⅰ Ⅱ Ⅲ 暖 中间 冷 <3300 3300~5300 >5300 客房、卧室等 办公室、图书馆等 高照度水平或白天需补充自然光的房间 注: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用光源色温可根据该场所其它光源色温的特点,在2800K至7000K范围内适当选取。
第3.3.2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宜按表3.3.2分为四组。
光源的显色指数 表3.3.2 显色指数分组 Ⅰ Ⅱ Ⅲ Ⅳ 一般显色指数(Ra) Ra≥80 60≤Ra<80 40≤Ra<60 Ra<40 适用场所举例 客房、卧室、绘图室等辨色要求很高的场所 办公室、休息室等辨色要求较高的场所 行李房等辨色要求一般的场所 库房等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 注: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用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第3.3.3条 光源颜色的选择宜与室内表面的配色互相协调。
第四节 反射比与照度比
第3.4.1条 在办公室、阅览室等长时间连续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与照度比宜按表3.4.1选取。
工作房间表面反对比与照度比 表3.4.1 表 面 名 称 顶棚 墙面、隔断 地面
反射比 0.7~0.8 0.5~0.7 0.2~0.4 照度比 0.25~0.9 0.4~0.8 0.7~1.0 第四章 照明设计
第一节 照明方式与照明种类
第4.1.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固定或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的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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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二、要求较高照度的场所,宜设置分区一般照明;
三、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应增设局部照明;
四、所有的工作房间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第4.1.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第4.1.3条 应急照明的照度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二、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三、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四、影院、剧场、体育馆和多功能礼堂等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应装设指示灯。
第4.1.4条 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4.1.5条 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并应执行民航和交通部门的规定。
第4.1.6条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需要装设警卫照明。
第二节 光源与灯具
第4.2.1条 民用建筑照明中无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光效高的光源和效率高的灯具。
第4.2.2条 开关频繁,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等场所,宜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光源。
第4.2.3条 高大空间场所的照明,应选用高光强气体放电灯。
第4.2.4条 大型仓库应采用标有¤符号的防燃灯具悻其光源应选用高光强气体放电灯。
第4.2.5条 应急照明必须选用能瞬时启动的光源,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跄一部分,并且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出现同时断电时,应急 照明可选用其它光源。
第4.2.6条 有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防水的密闭型灯具。在可能受水滴浸蚀的场所,宜选用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第三节 照明设计要求
第4.3.1条 图书馆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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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一、存放或阅读善本书、舆图、图件等珍贵资料的场所,不宜采用具有紫外光、紫光和蓝光等短波辐射的光源。
二、书库照明宜选用配光适当的灯具。灯具与书架位置应准确配合。书库地面宜采用反射比较高的材料。
三、一般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出纳厅(室)宜增设局部照明。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和舆图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宜增设局部照 明及调光装置。
第4.3.2条 办公楼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有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办公室、阅览室、计算机显示屏等工作区域,宜控制光幕反 射和反射眩光;
二、在顶棚上的灯具不宜设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宜设在工作区的两侧,并使灯具的长轴方向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以便减少光幕反射和 反射眩光;
三、视觉作业的邻近耥面以及房间内的装修表面宜采用无光泽的装饰材料;
四、营业柜台或陈列区域宜增设局部照明。
第4.3.3条 商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防止货架、柜台和橱窗的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二、商店营业厅照明装置的位置和方向宜考虑变化的可能;
三、照明立体展品(如服装模特等)灯具的位置应使光线方向和照度分布有利于加强展品的立体感。
第4.3.4条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影院剧场观众厅宜设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二、影院剧场观众厅宜设调光装置。
第4.3.5条 旅馆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建筑照明设计应满足视觉功效和非视觉功效(如引导人流、划分空间、创造气氛、增强建筑表现力等)两方面的要求;
二、客房、餐厅、休息厅、酒吧间、咖啡厅和舞厅等场所宜采用低色温的光源,且宜增设调光装置。
第4.3.6条 住宅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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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一、住宅照明设计应使室内光环境实用和舒适。卧室和餐厅宜采用低色温的光源;
二、起居室、卧室中的书写阅读和精细作业宜增设局部照明;
三、楼梯间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或双控开关。
第4.3.7条 铁路和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大空间旅客候车室、候船室、站台和行李存放等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和荧光灯,应采用显色性较好的高光强气体放电灯;
二、候车室、候船室、站台等场所应采用外形与建筑物形式相协调、维修方便和效率高的灯具;
三、检票处、售票工作台、售票柜、结帐交班台、海关检验处和票据存放室(库)宜增设局部照明;
四、较大的站台和广场宜采用高杆照明。
第4.3.8条 体育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饮、游泳比赛和训练场地照明灯具的布置宜沿游泳池长边的两侧排列;
二、花样游泳照明设计应增设水下照明装置。水下照明应按灯具的光通量计算,每¤水面的光通量不宜小于1000lm;
三、中国摔跤、国际摔跤、拳击的比赛和训练场地以及各种棋类的比赛场地照明宜增设局部照明。
附录二 灯具亮度限制曲限及其应用方法
一、室内一般照明跄直接眩光应采用附图2.1或附图2.2中的亮度曲线限制灯具的亮度值。
二、本方法仅限制灯具眩光角(附图2.3)内的亮度值。
三、采用附图2.1或2.2时,应分别考虑灯具在两个垂直面上的亮度分布(附图2.4)。
四、对于无发光侧面的灯具和长条型灯具从纵向看(C90-C270),应采用附图2.1亮度限制曲线限制灯具的亮度;对于有发光侧面的灯
具和长条型灯具从横向观看(C0-C180),应采用附图2.2亮度限制曲线限制灯具的亮度。
五、灯具在眩光角内某个方向的亮度值,为该方向上灯具发光面的平均亮度值。
六、根据灯具的类型,将灯具的亮度分布曲线置于附图2.1或2.2内。根据眩光限制质量等级以及室内的照度等级选择图表中某条限制曲线
进行比较。若灯具的亮度分布曲线全面落在限制曲线的左边,即符合眩光限制的要求;若落在限制曲线的右边,则不符合眩光限制的
要求;若灯具的亮度分布曲线一部分落在限制曲线的左边,另一部分落在右边(即二条曲线相交),则该灯具的亮度在某些角鋈内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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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合要求,其它角度上不符合要求,这时应该确保室内主要视线方向上的灯具亮度值小于限制曲线上的亮度值。
附录三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现用名词 视觉作业 工作面 维护系数 水平照度 垂直照度 照度均匀度 直接眩光 眩光 眩光角
曾用名词 说 明 在工作和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通常指有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当没有其它规定时 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 照明设备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 与设备在新安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水平面上一点的照度 垂直面上一点的照度 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变化的量。照度均匀度可用以下方法中的一种表示: 最小与平均照度之比;最小与最大照度之比 由视野中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产生的眩光 在视野内由于亮度的颁或范围不适宜,或在空间或在时间上存在着极端的亮度对比, 以致起不舒适和降低目标可见度的视觉条件 室内最远处灯具和眩光评价点的连线与灯具的下垂线之间的夹角称γ角, 15